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強化教師專業知能,
以提升整體教學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二)
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補助辦理事項:
(一)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編列教師進修研習活動年度預算事項。
2、規劃並積極辦理教師進修各類研習活動。
3、提供教師進修資訊等相關諮詢服務。
4、參與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相關運作及應配合辦理事項。
5、建置網路學習功能,以利教師自我學習及偏遠教師進修。
6、配合本部推動教師專業發展相關政策之執行。
(二)
師資培育之大學:
1、受補助之遠距教學或數位教材等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應無償公
布掛載、設置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以擴充豐富網站內教師進
修資源。
2、與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建立合作關係,協助推動教師在職進修網
路學習功能。
3、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
四、補助原則:
(一)
補助方式:本部對縣市計畫型補助款,其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二)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基本補助項目:以補助教師研習中心辦理教師在職進修活動所需經
常門及軟硬體設備為原則;其項目如下:
(1)
經常門:業務費及雜支,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2)
資本門:軟硬體設備項目如下:
a、教學設備汰換更新。
b、電腦軟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
c、教學圖書(包括有聲圖書)、教學媒體之充實。
d、視聽設備。
e、空間改善。
f、其他亟需之行政設備。
2、補助基準:採競爭性方式辦理,依下列指標審查縣市所提計畫並視
本部預算額度擇優補助:
(1)
縣市教師人數及自編預算數。
(2)
配合本部政策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研習活動情形。
(3)
縣市提報之計畫內容及需求項目之迫切性、發展性及合宜性。
(4)
上一學年度補助經費執行情形。
(5)
教師專業發展等相關政策執行情形。
3、競爭性需求補助:為鼓勵縣市積極辦理教師進修及配合本部相關
政策,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列入優先補助對象:
(1)
前一學年該縣市教師平均進修時數為全國前五名。
(2)
該縣市教師進修時數滿十八小時之比率。
(3)
配合本部相關政策:例如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及提供師資培育公
費生名額等。
(三)
師資培育之大學:
1、補助基準:每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各申請案依審查結果作為
補助優先順序及核定補助額度參考,並由本部依審查結果函知補助
額度。
2、補助項目:業務費及雜支,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作業:
(一)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縣市應於每年四月十日前,依本要點提出工作計畫(如附件一)、
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所屬教師研習中心該學年度擬辦理教師
進修活動一覽表及現有空間地點及擬採購設備放置地點之配置平面
圖,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縣市申請教師研習中心所需設備經費項目時,應同時提報逐年申請
之採購項目,如需更新設備,應提報汰舊設備之使用年限及購置年
份。
3、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地點如有異動,應於提出工作計畫時,說明
異動原因及座落地點,並移交往年本部已補助之設備項目列財產清
冊。縣市轄區內設立二個以上教師研習中心者,應於提出工作計畫
時說明各中心之座落地點。
(二)
師資培育之大學:
1、以校為單位彙整後,於一月或七月當月檢具各申請案申請書(如附
件三)及創用CC授權同意書(如附件四)一式三份,向本部委託維
運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之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案規劃採計之教師研習時數以小時為單位,並不得少於三小時。
3、提出申請之遠距教學或數位教材等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應製作成
符合SCORM 1.2標準(Sharable Content Object Reference Model)共享
元件參照模式檔案,並連同申請書上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
(三)
所提申請不符規定,得補正者,應於通知補正之次日起七日內補正;
不得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審查方式:
(一)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由本部辦理審查並核定補助額度及需求項
目之優先順序。
(二)
師資培育之大學:由本部委託維運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之學校聘
請二位至三位學者專家進行審查;其需討論之申請案,提交學者專
家進行複審。
(三)
本部辦理審查時,得依需要聘請專家協助及實地訪視。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2、應於核定補助額度及項目內,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辦理採購,
並檢附招標、採購契約文件、採購明細表、採購項目配置平面圖及
等額領據報本部請款。
3、縣市應於經費執行完畢後,檢送成果報告、驗收紀錄影本及收支結
算表等相關資料各一份報本部結案;其原始憑證應予留存,俾審計
單位查核。
(二)
師資培育之大學:本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應檢送收支結算表及成
果報告一份,報本部結案,相關支出憑證應予留存,俾審計單位查
核。
(三)
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縣市應依規定期限執行完畢,並於規定期限內檢送成果報告(包括
學年度教師研習辦理場次、參加對象、人數等量化數據、驗收紀錄影
本及黏貼本部專案補助標籤之採購設備照片)。
2、本部補助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之設備,縣市應列財產清冊,妥善
管理。
3、縣市應周密進行各項前置規劃作業後,提出工作計畫向本部申請;
其工作計畫經審查通過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項目及數量辦理,避免
中途調整變更,致影響計畫執行成效。縣市執行績效列入本部往後
年度經費補助之考核依據。
4、縣市應確實將辦理各類教師進修登錄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二)
師資培育之大學:
1、受補助單位應將使用情形、人數及學員意見回饋等彙編為成果報告。
成果報告及相關配合事項作為本部往後年度經費補助之考核依據。
2、未依規定辦理者,除追繳補助款外,嗣後不再予以補助。
(三)
工作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等資料,
作為追蹤考核;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參與進行瞭解。
(四)
經本部考核優良之單位,得頒發獎狀或函請其主管機關獎勵相關人
員。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縣市提報之「教師研習中心所需設備經費申請表」,應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首長核章。
(二)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採購之設備,應自行編列維修經費。
(三)
受補助所產生之遠距教學、數位教材或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
講義、教材或軟體等著作,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在教育利
用範圍內得以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兒園教師進修研習之用。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
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授權本部利用著作之相
關契約,並使其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四)
師資培育之大學:
1、提出申請之遠距教學、數位教材或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製作及使
用,應符合相關著作權法或創用CC授權條款之規定。
2、遠距教學、數位教材或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為授予學分者,應依
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同一案件不得重複向本部及其他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已公開
於其他網站者,不得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