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預防水媒性傳染病危害校園
師生健康,並改善學校有污染之虞之飲用水設備,以提供學校安全、衛生
用水,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應優先由其一般教育補助款
,支應其所屬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有污染之虞之飲用水設備改善
經費;其財源不足部分,由本署予以專案補助。
三、本署補助學校改善飲用水設施項目如下:
(一)優先補助項目:
1、以非自來水為水源,應裝設消毒設施(例如可程式監測設備)予
以改善者。
2、自來水與非自來水或自來水與消防用水之共用水池、水塔、管線
等設施,應分流予以改善者。
3、水井、管線距污染源過近,應予改善者。
4、地下式蓄水池(有被污染之虞)應予改建地上式(非指水塔)者
。
5、位於自來水區尚未接用自來水,得接用予以改善者。
6、老舊飲水設施影響水質或水量應予改善者。
7、馬達直接由自來水配水管抽水(即馬達裝在自來水注入蓄水池前
,可能造成污水進入管線),應予改善者。
(二)次要補助項目:
1、其他影響水質水量或為節約用水有必要改善者。
2、平時維護保養,例如水質檢驗、設備維護、管線消毒、水塔水池
清洗維護、濾心、零件修換等項目。
四、學校改善飲用水設施,應提出需改善項目之評估報告,並檢附其相關佐證
資料;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用水設備現況說明,包括師生數、校園用水水源(自來水或其他
水源)及待改善問題。
(二)補助項目說明,例如申請補助飲用水設備應提供擬購置之飲用水設備
項目、購買數量應考慮用水人數及各機型處理能力、各該設備之功能
及處理效率說明(應針對待改善項目選購,得請設備供應廠商提供該
機型之處理能力相關資料)。
(三)計畫執行進度規劃及預期績效目標。
(四)後續管理及維護計畫。
(五)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檢附教育部補助計
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五、地方政府應依學校所提飲用水改善需求,實地勘查進行初審後,依需求急
迫性排列優先順序,並填報現場會勘結果調查表(附件一)併學校計畫於
本署公布送件日前送本署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六、本署應邀請專家學者依計畫內容、意義與規模大小,進行書面審查及核定
補助金額(審查表如附件二)。
七、受補助學校至遲應於本署核定補助後二個月內,完成所有發包作業,並由
地方政府按月召開專案列管會議,就作業逾期或進度落後原因進行了解並
給予協助。
八、本署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考查或抽訪,以了解地方政府及學校辦理成效,作
為日後補助之參考,受補助學校未能依計畫執行者,本署得按情節輕重,
追繳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
九、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與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計畫結束後應檢送成果報告一份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成
果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工作項目及執行概況。
(二)執行成果(包括過程評價及結果評價)。
(三)檢討及建議。
(四)附件或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