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菸害防制執行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二、菸害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
禁止吸菸,並應於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之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大專校院除吸菸區外全面禁止吸菸,吸菸區之
設置應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於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
場所負責人(校長)及從業人員(教職員)應予勸阻,各校對勸阻方
式應明確訂定規範。
四、各級學校執行菸害防制取締查處時,應本查察公開、獎懲公正透明之
原則,訂定菸害取締查察輔導標準作業流程(SOP ),並經校內充分
討論(例如邀請家長代表、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及相關行政人員參與
)後,依相關程序公告周知,並廣加宣導。其中針對學生違規吸菸行
為應善加勸止輔導,有關教職員工違規吸菸行為,得列入各類人員年
度考績(核)作業時之參考。
五、針對校外人士於校園禁菸區吸菸者,應予婉言勸阻,勸阻不聽者,依
校園安全支援協定會請管區員警協助或報請直轄市、縣(市)衛生稽
查員到校查處。
六、各級學校除應落實校園菸害防制工作外,並應加強菸害防制教育宣導
。
七、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學校菸害防制執行情形列為辦學績效指標
之一,並進行相關訪視或評鑑,辦理成效良好者應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