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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5: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年度績優服勤單位及個人表揚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六)字第 1090061674 號函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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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教育服務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
  服勤管理工作,表彰服勤管理績優單位及個人,以提振士氣,特訂定本規
  定。

二、評選類別:區分服勤單位、管理人員、認輔教官及役男,分別辦理評比,
  並擇優遴選績優單位及個人若干人予以表揚。

三、評選作業:

  (一)績優服勤單位:由本部依年度統合視導地方教育事務成績辦理評比,
    依下列類別各取前三名,予以表揚敘獎:

    1、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

    2、各直轄市、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

  (二)績優個人:

    1、管理人員及認輔教官:評選區分二階段實施,由直轄市、縣(市
      )服勤單位完成初評後,薦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複評:

      (1)初評作業: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校外會訂定各類績優人
        員(包括管理人員、認輔教官)評選計畫,依薦報員額與資
        格(如附件一)於每年 四月三十日 及十月三十一日前,將
        評分表(如附表一、附表二)及具體事蹟佐證文件影本,報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複評作業。

      (2)複評作業:

           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成立「教育服務役年度績優
          個人評選小組」(以下簡稱評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
          及委員若干人,並視需要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推薦代表擔任委員。

           評選小組應分別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
          前,完成績優個人之評選。

    2、績優役男:

      (1)評選方式: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校外會訂定績優役男評選計畫
          ,依薦報員額及資格(如附件二),共同評定績優役
          男,評分表如附表三、附表四。

           本部績優役男依薦報資格由各單位依役男員額比例至
          少薦報一名,填具本部教育服務役部內績優役男評分表
          (如附表五),由本部替代役役男獎懲小組召開評選會
          議進行評選事宜。

      (2)推薦時間:

           各直轄市、縣(市)評選績優役男,應分別於每季二
          月、五月、八月、十 一月十日 前,將敘獎名冊(如附
          件三)函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彙整。屬本部獎勵者
          ,由本部辦理敘獎;其餘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獎。

           本部評選績優役男,每年度區分上半年度、下半年度
          各辦理一次,各單位應分別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將薦報
          名冊送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辦理。

四、敘獎方式:

  (一)績優服勤單位:頒發獎牌一面。

  (二)績優管理人員:頒發獎狀一幀。

  (三)績優認輔教官:核予行政獎勵及頒發奬品一份或奬牌一面。

  (四)績優役男:

    1、本部獎勵:頒發奬狀一幀及獎金或獎品。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勵: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頒發首長
      獎狀一幀,並得併其他獎勵辦理。

五、辦理表揚:

  (一)績優服勤單位由本部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牌。

  (二)績優人員由各服勤單位公開頒獎表揚,並轉頒本部核發之獎狀(牌)
    或獎金。

  (三)特殊性(例如複評特優或經媒體報導)表現優異足資表率者,利用本
    部各項集會及活動時,由本部頒發獎狀(牌)或獎金。

  (四)前三款表揚活動因特殊需要得配合需用機關訪視,或由服勤單位(處
    所)主管頒獎表揚。

六、經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勵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支應,本
  部獎勵由本部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