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第十條第一項「為提升學術研究水準、培育及延攬優異人才、累積文
化知識資本,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擬訂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
畫之專案計畫」之規定,特定本要點。
二、目的:
因應全球經濟危機所導致之就業市場不振現象,強化高中職基礎科學
人才培育、專門知能及職場實務導向之教學、活絡產學人才之流通及
維持科技產業人員之就業能力,並紓緩科技相關產業閒置人力問題,
使其專長得以運用於高中職學校。
三、期程:
實施期間自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至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止,每人進用期
程最長以一年為限,得由各校依其需求彈性運用。
四、適用對象:
各校應依需求,優先甄選進用具有第一款資格者,無第一款資格者,
得甄選進用具有第二款資格者:
(一)取得碩士以上學歷畢業,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且失(待)業一個
月以上者:
1.具有科技特殊專長。
2.具有資訊教育專長。
3.具有相關科技產業工作經驗、科技相關學科教學經驗或非科技產
業之資訊相關工作經驗。
(二)取得碩士以上學歷畢業,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且失(待)業中者
:
1.具有文、法、商、管相關科系學歷且取得科技相關專業證照或具
教師證書。
2.具有文化創意產業(包括人文、藝術、音樂及美學等方面)相關
領域特殊專長,且持有證明文件。
五、人數及經費:
(一)人數:提供一年總計一千五百二十個就業機會。於進用人數額度內
,得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視
其需求自行彈性調配名額:
1.國、私立及縣(市)立高中職學校:五百零三校,每校三人為原
則,計一千五百零九人;其班級數五十班以上者,計一百四十六
校,每校酌增一人;其班級數十班以下者,計二十六校,每校酌
減一人,合計一千六百二十九人。
2.國、私立及縣(市)立高級中學設立數理資優班及特殊教育學校
附設資源中心者,每校均得酌增一人,合計得酌增四十二人。
(二)九十八年以八個月估算,各校依執行數撥給。
(三)計算基準:
1.以每人每月新臺幣四萬一千九百零五元(包括勞保費、健保費、
退休金、職業災害保險費等費用)乘以人數為各校用人計畫經費
最高額度,學校在此經費額度內依需求擬訂用人計畫,自行彈性
調配,實際請撥數額視實際進用人員情形(碩士請撥數額為新臺
幣三萬二千五百九十八元、博士請撥數額為新臺幣五萬一千二百
一十一元)核給撥款。
2.勞保費、健保費: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應依實際到職日加保。
3.提撥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應依實際到職日加保。
4.加班費、差旅費不得報支,確有加班需要以補休方式辦理。
5.九十八年編列年終獎金:本薪乘以一、五乘以服務月數,按比例
發給。
六、人員進用:
(一)以勞務採購方式辦理者:
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人員進用、管理、考核由承攬廠商依
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撥款額度依前點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經費請
撥計算方式,視實際進用人員情形核給。
(二)學校直接僱用者: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比照人事法
規進用程序辦理,並定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應將職缺登錄於勞委會職訓局 ejob 網站中,並得加列登錄於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或學校網站。為加速求職人員應徵,得以自行招募或
透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方式
辦理。
(三)用人單位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各機關學校用人
,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原則,相關用人資訊必須經由公
開方式甄選。
(四)所進用人力之工作不得取代原有人力之工作。
(五)甄選報名不得收取相關費用。
(六)錄取人員之到職及雇用手續應俟本案預算通過後辦理,並將辦理情
形至聯絡窗口中心學校國立新竹女中填報。
七、實施方式:
(一)工作地點:各公、私高級中等學校及完全中學。
(二)工作內容:視學校特色依下列規定辦理,不限單一項目:
1.專案(題)指導:依學校本位及特色,例如科技、資訊及數理等
領域,以透過專案(題)之計畫,設計特色課程及實驗室建立、
專題製作競賽及種子師資之培育等,拓展學生多元思考知能,培
育學生創意潛能、成果發表及溝通能力、群體互動協調能力及參
與團隊創意思路導引能力之養成。
2.實習課程指導:於實習課程中,協助學生以多元角度方式學習專
業知識,並以專業知識與實習技能為基礎,導入相關專業技術,
完成該領域專題製作為目標及其他相關事務協助。
3.資訊服務:協助學校網路系統管理建置新概念之導入、維護及相
關業務資料處理。
4.實習(驗)室指導及管理:協助實習(驗)室指導、管理及其安
全管理等相關事宜。
5.協助學校設備與建築資源化更新及管理。
6.學校交辦事項(應符合本要點之目的及適用對象)。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經費如為校務基金學校應納入基金收支處理,其餘各校以代
收代付、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他用。
(二)本要點經費按預算年度分二次撥款;國、私立高中職學校製據函送
本部(中部辦公室)撥給。補助款如有結餘,應繳回結餘款。
(三)直轄市政府所屬之公私立高中職及縣(市)政府所屬完全中學所需
經費,由本部(中部辦公室)按年度分二次撥付直轄市、縣(市)
政府,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給各該學校,並由各校依監
督單位(中部辦公室、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請款規定製據
請領。
九、執行情形通報:
(一)各校擬定之用人計畫後應上聯絡窗口中心學校網站填報用人計畫表
。
(二)各校於每月月底中午十二時前傳送當月底之執行成果報告表(表格
另函發布)至聯絡窗口中心學校。
(三)聯絡窗口中心學校應於每月一日中午十二時前傳送前一月之總執行
成果報告表至本部(中部辦公室)彙報。
(四)為使此項用人計畫順利進行各校應設立單一窗口,以利通報及管考
作業,並應於限期內完成。
十、管考及獎勵方式:
(一)受評單位:以各執行學校為評核單位。
(二)受評單位應指派專人督導工作進度及執行情形,並訂定執行成果質
化及量化指標。
(三)評核分工:
1.本部(中部辦公室):
(1)管考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執行成效。
(2)監督國立高中職學校、臺灣省私立高中職學校、縣(市)立高
中職學校執行成效。
(3)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九十九年一月
十五日及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將執行成果報告表(包括進用人
數、執行經費及辦理情形)傳送至本部(技職司)彙報,並督
導各校至資訊平台(國立新竹女中)填報相關資料。
(4)執行及督導辦理成效良好之相關人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權責優予敘獎。
(5)由各駐區督學不定期訪視各校執行情形及進用人員工作績效辦
理評核,或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辦理訪視、輔導。
2.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1)督導所轄學校至資訊平台填報相關資料。
(2)監督所轄學校執行成效。
(3)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九十九年一月
十五日及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將執行成果報告表(包括進用人
數、執行經費及辦理情形)傳送至本部(中部辦公室)彙報。
(4)執行及督導辦理本項用人計畫成效良好之相關人員,由各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本權責優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