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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綜合專案處理小組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秘企字第1010228697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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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本部重要部務之研商或爭議性個案之處理,特訂定「教育部綜
    合專案處理小組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


二、本部相關重要部務或爭議性個案於決策階段,應籌組「綜合專案處理
    小組」(以下簡稱專案處理小組),針對政策內涵或爭議個案進行細
    部研議及提出後續具體處理方式。


三、本專案處理小組之主要任務包括下列各項:
(一)重要部務
      1.重要部務發布前
     (1)檢視政策內涵是否周全妥適
     (2)確認與其他政策業務之關聯性或需配合事項
     (3)研商政策發布相關注意事項
     (4)擬定政策發布方式及相關宣導作法
     (5)掌握利益相關人士之關注焦點及處理方式
     (6)針對可能爭議研提因應策略
      2.重要部務發布後
     (1)注意輿情反應及相關媒體報導
     (2)針對各界疑議事項進行說明或溝通
     (3)強化配套措施之執行與落實
     (4)對於執行窒礙問題積極研處改進
     (5)審酌是否需進行政策內涵之修正
(二)爭議個案
      1.針對各界關心之議題或疑慮研議處理之道
      2.對於已發生之爭議立即展開因應處理
      3.研議強化對外溝通平息疑慮之作法
      4.對於爭議事項視需要規劃進行媒宣策略
      5.對於利益相關或關心人士(團體)進行溝通說明
      6.審酌後續是否需就政策內涵進行回饋修正



四、本專案處理小組由主管業務次長擔任小組召集人,並由主政單位、相關業務單位及業務相涉之機關()或學校組成,並得視需要邀集國會聯絡小組及新聞工作小組與會研商;小組之會議由主政單位擔任幕僚,負責召開會議及相關行政聯繫事宜。

五、各專案處理小組由小組召集人或主政單位,視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商因應,相關研商因應情形並應陳報部次長及主任秘書知悉。



六、本作業原則於召集相關單位開會討論通過,並經陳部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