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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急困學生三○二專戶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字第1020044634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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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各界助學捐
  款,宏揚仁愛濟弱精神,協助學生安心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補助失業者之子女,積極協助因經濟問題致非自願失學之學生。

 (二)協助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學生安定就學。

三、經費管理:

 (一)戶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三○一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

 (二)帳號:○三七○三七○九○○四二。

 (三)代理行庫:華南銀行營業部。

 (四)經費來源:臺灣銀行霧峰分行。

  1、接受個人、團體或基金會等善心人士捐款。

  2、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3、其他收入。

 (五)本專戶捐款期間: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起持續辦理。

 (六)本專戶之經費籌措、管理、開立收據、動支、收支情形報備、徵信及其
   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由本署組成「急困學生三○二專戶捐款經費審議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

四、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

就學層級

補助對象

補助項目

補助基準

國中小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在學學生。

2. 家庭突遭變故(包括失業、被裁員、給予無薪假)及任何一方身障或身殘,致經濟陷入困境無法順利就學,經班級導師家庭訪視認定需要幫助之在學學生。

就學安全網以外之其他就學或生活所需費用。

視個案情形予以補助(補助費用應扣除已享有政府補助部分)。

高中(職)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在學學生。

2. 家庭突遭變故(包括失業、被裁員、給予無薪假)及任何一方身障或身殘,致經濟陷入困境無法順利就學,經學校認定需要幫助之在學學生。

3. 債信不良家庭子女未能申請就學貸款者。

就學安全網以外之其他就學或生活所需費用。

視個案情形予以補助(補助費用應扣除已享有政府補助部分)。

 

五、補助原則:

 (一)經捐款人指定用途、額度之捐款,依捐款人指定用途及額度予以補助;
   捐款有賸餘者,記名捐款得經捐款人同意,無記名捐款得經本小組同意
   後,改為其他個案之補助。

 (二)個案已接受其他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但其他補助無法
   解決其困難者,不在此限。

 (三)每一個案之補助,以解決或減輕其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情況特
   殊者,得由本小組視個案情形及專戶經費餘款,專案審查予以補助。

六、經費動支及結報程序:

 (一)申請流程:

  1、學校發現須協助之個案,得填具申請表,提出申請。

  2、學校初審後,備齊相關文件送交本署提請本小組複審;其屬直轄市、
    縣(市)政府所轄學校,學校初審後,備齊相關文件送交直轄市、縣
    (市)政府報本署提請本小組複審。

 (二)審查:

  1、初審:

   (1)學校應就個案實際情形進行初審。

   (2)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應由學校初審後,送交直轄市
     、縣(市)政府彙整資料,再報本署。

   (3)本署彙整申請資料後,應提請本小組複審。

  2、複審:

   (1)本署彙整相關資料提請本小組審查,本小組應於一週內召集會議完
     成審查。

   (2)資料闕漏之申請案,應於一週內補件。

 (三)撥付:申請個案經審查後,學校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備妥領據向
   本署請撥,並依本署經費動支程序辦理撥款,原始憑證留存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學校備查。

 (四)遇緊急狀況,得由本小組執行秘書呈報召集人核准後先行撥付補助款,
   並於下次本小組會議時提請追認,以符急難救助精神與時效;經費申撥
   使用未符實際情形者,已撥付之款項應追回。

 (五)本專戶應以專帳管理,並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核結,結餘款應繳回本署
   。

七、徵信:

 (一)接受善心人士主動捐款:每六個月將捐款人基本資料(捐款人名稱或姓
   名、捐贈財物、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捐贈財務使用計畫完竣後三十日內,應將其使用情形公開徵信。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專戶款項用罄無捐款可運用時,即停止申請案件之受理。

 (二)本專戶之補助款核發應確實審核,使每一筆款項皆用於急需救助個案,
   避免浮濫之情形。

 (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專戶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
   員或外界主動捐款,不得發起勸募;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於年度終了二
   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