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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命名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一)字第1030148953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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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私立學校法第五條及私立學校施行細則第四條。
 
二、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命名原則如下:
 
(一) 學校財團法人名稱:「○○學校財團法人」。
 
(二)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名稱:
 
1、一般大學:「○○學校財團法人○○大學」、「○○學校財團法人
                ○○學院」。
 
2、科技大學、技術學院或專科學校:「○○學校財團法人○○科技大
              學」、「○○學校財團法人○○技術學院」、「○○學
              校財團法人○○專科學校」。
 
3、宗教研修學院:「○○學校財團法人○○學院」。
 
4、高級中等學校:
 
(1) 普通型及綜合型:
 
A、「○○學校財團法人○○縣(市)○○高級中等學校」。
 
B、「○○學校財團法人○○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
 
(2) 技術型:
 
A、 「○○學校財團法人○○縣(市)○○(名稱)○○(群科類別)
       高級中等學校」。
 
B、 「○○學校財團法人○○大學附屬○○(名稱)○○(群科類別)
       高級中等學校」。
 
(3) 單科型:
 
A、 「○○學校財團法人○○縣(市)○○(名稱)○○(學科領域)
       高級中等學校」。
 
B、 「○○學校財團法人○○大學附屬○○(名稱)○○(學科領域)
       高級中等學校」。
 
(4) 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規定辦理全部班級實驗教育之學
     校,始得於校名之「高級中等學校」前冠上「實驗」二字。
 
5、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學校財團法人○○縣(市)○○國民中
    學」、「○○學校財團法人○○縣(市)○○國民小學」、「○○學
    校財團法人○○縣(市)○○國民中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