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私立學校法第五條及私立學校施行細則第四條。
二、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命名原則如下:
(一) 學校財團法人名稱:「○○學校財團法人」。
(二)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名稱:
1、一般大學:「○○學校財團法人○○大學」、「○○學校財團法人
○○學院」。
2、科技大學、技術學院或專科學校:「○○學校財團法人○○科技大
學」、「○○學校財團法人○○技術學院」、「○○學
校財團法人○○專科學校」。
3、宗教研修學院:「○○學校財團法人○○學院」。
4、高級中等學校:
(1) 普通型及綜合型:
A、「○○學校財團法人○○縣(市)○○高級中等學校」。
B、「○○學校財團法人○○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
(2) 技術型:
A、 「○○學校財團法人○○縣(市)○○(名稱)○○(群科類別)
高級中等學校」。
B、 「○○學校財團法人○○大學附屬○○(名稱)○○(群科類別)
高級中等學校」。
(3) 單科型:
A、 「○○學校財團法人○○縣(市)○○(名稱)○○(學科領域)
高級中等學校」。
B、 「○○學校財團法人○○大學附屬○○(名稱)○○(學科領域)
高級中等學校」。
(4) 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規定辦理全部班級實驗教育之學
校,始得於校名之「高級中等學校」前冠上「實驗」二字。
5、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學校財團法人○○縣(市)○○國民中
學」、「○○學校財團法人○○縣(市)○○國民小學」、「○○學
校財團法人○○縣(市)○○國民中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