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運用既有技術成果進行產學
合作,並將研發成果反饋教學,以落實務實致用特色,特補助技專校
院整合校內外技術研發單位,設置以產業需求為導向之聯合技術發展
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原則:
(一)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目前已具研發基礎(包括研發團隊、研發
成果及研發設施及研發空間等資源),並符合當前產業發展需
求之技術研發單位。
(二)補助領域分為精密機械與光機電、電力電子與通訊、生技醫療
與精緻農業、文化創意與數位服務、綠色能源與環境生態及休
閒與服務創新等六個領域,以各校現有之技術研發單位為基礎
,由一個召集中心整合一個以上校外夥伴中心共同設置聯合技
術發展中心。
(三)每校以擔任一個召集中心為原則,夥伴中心不限數量。
三、補助期間: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一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補助計畫內容:
(一)學校應於計畫徵集年度依本部通知期限提出簡要規劃書(十頁
以內)一式十份;經審議通過者,於期限內提出三年計畫書一
式十份(三十頁以內)。
(二)簡要規劃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1.聯合技術發展中心技術發展關聯分析:
以技術關聯圖 (魚骨圖或樹狀圖 )方式,呈現中心擬發展之
核心技術與關聯技術,以及中心各團隊在各項技術開發之參
與程度。
2.聯合技術發展中心技術發展與運用之規劃:
說明中心現有研發產出、分年目標及三年具體總目標(包括
質化及量化)。
3.聯合技術發展中心組成架構:
以召集中心及夥伴中心之關係描繪中心團隊組成架構,並標
示各團隊負責發展之技術項目。
4.研發成果反饋教學規劃:
規劃如何將中心研發成果融入教學活動,包括規劃、發展實
務學程及編撰實務教材等。
5.強化學生參與之機制:
加強學生參與中心之研發工作,包括學生參與技術研發、產
學合作計畫及運用研發技術製作專題或論文等。
6.經費需求:
依據前五目技術研發目標及時程,規劃經費需求。
(三)三年計畫書之審議重點及評議配分規定如下:
1.聯合技術發展中心現有基礎(百分之二十):
(1)以表列方式說明研發團隊計畫主持人及參與教師學經歷
背景與研發經驗。
(2)說明現有研發基礎、智財產出、重要儀器設備及空間資
源等。
2.聯合技術發展中心預期研發成果(百分之四十):
規劃如何運用既有研發成果開發新技術,創造產學合作、智
財產出、技術移轉以及衍生事業等方面之績效。
3.爭取公私立部門產學合作資源之規劃(百分之十五):
敘明規劃爭取公私立部門產學資源之策略及佈局。
4.研發成果反饋教學及學生參與機制之規劃(百分之十五)。
5.聯合技術發展中心之管考機制(百分之五):
規劃中心運作之內部管考機制,包括召集中心本身及對夥伴
中心之定期管考。
6.經費需求(百分之五):
詳列未來三年每年度經費需求,資本門請詳列擬增購儀器設
備及用途。
(四)申請文件以送(寄)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期送 (寄 )達、資料
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五、補助範圍及額度: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三年,第一年依審核結果,擇優獎助十至十二
所聯合技術發展中心,每中心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第二年起依考核結果擇優汰劣,每中心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五
百萬元。
(二)本計畫採部分補助,召集中心及夥伴中心配合款不得低於本部
補助經費額度之百分之二十五。
(三)各項補助經費由召集中心至多保留百分之七十,做為發展核心
技術及業務統合之用,其餘配合計畫分配撥付各夥伴中心執行
。
(四)本計畫補助經費依經常門百分之七十,資本門百分之三十比率
編列,得視需要逐年調整,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計畫審核程序:
(一)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依中心所提計畫書面審核
,必要時得邀請中心列席報告或至中心實地訪視。
(二)年度補助經費,依審查會議結論簽奉核可後,原則於計畫徵集
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
(一)請撥:本計畫年度經費執行期間為十二個月,原則為計畫通過
後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心應於核定日起
二十日內,檢具正式領據及修正後計畫書(包括經費明
細表)送本部辦理撥款。
(二)經費核結:中心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備齊經費收支
結算表,送本部辦理結案。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 本部每年度將辦理期末報告審查,受補助之中心應於計畫期間
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當年度執行成果及下年度規劃書據
以利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後續年度補助之參考;成效不彰之聯
合技術發展中心,將停止補助;夥伴中心績效不佳者,召集中
心得予汰換。
(二) 本計畫績效考核規定如下:
1、質化指標
(1) 各聯合技術發展中心依特色專長,發展之產學合作相
關成果。
(2) 研發成果對企業之具體助益。
(3) 各項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機制(例如:產學媒合流程
、研發成果管理機制及智財推廣作業流程等。)
(4) 研發成果反饋教學對學生之具體助益。
2、量化指標
(1) 聯合技術發展中心產學合作收入每年成長逾百分之八
。
(2) 聯合技術發展中心技轉收入每年成長逾百分之八。
(3) 聯合技術發展中心研發經費來自企業之比率每年成長
逾百分之五。
(4) 聯合技術發展中心每年至少維持開設三門由研發成果
轉化之課程,並編撰實務教材。
(5) 聯合技術發展中心參與產學合作計畫之學生人數每年
成長逾百分之十。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受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獎補助者,不得再
予補助,有重複獎補助情形,應追繳其重複補助部分之經費。
(二)獲補助中心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以分享經驗
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