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派送具有駐外工作資格人員赴國外進修外國語文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文(一)字第0950012034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高本部具有駐外工作資格同仁外國語文
    及對外工作能力,特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本部基於業務需要,得選派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有發展潛力之人員赴
    國外進修外國語文(以下簡稱語訓人員),其應具備資格如下: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並現任編制內委任第五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職務者。
(二)具本部所定駐外工作資格者。
(三)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未曾獲得國外大學碩士以上學位,且未曾派
      駐國外工作及未曾派送出國進修語文者。
    經本部選派進修特殊外國語文者,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三、赴國外進修外國語文期間為六個月,得視學期課程進度之需要酌予延
    長,最長以不逾二個月為原則。語訓人員應於課程開始前十四日內前
    往學習地,於課程結束後七日內返國,並於返國後之當日或翌日(遇
    假日順延)至本部報到,不得藉故稽延。


四、依本計畫出國接受語訓人員以前往本部指定之外國大學、學院或公立
    之語文訓練機構進修外語為限,不得攻讀學位。


五、語訓人員出國進修期間應支國內薪給,並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
    )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支給標準核給補
    助。


六、為增進處理國際文化交流合作事務之專業能力及了解駐外單位業務推
    展情形,語訓人員應與駐外館處保持密切聯繫,並在駐外館處主管督
    導下,於課餘時間協助駐外館處辦理相關活動,且不得支領酬勞。


七、語訓人員如離開學習地至該國其他城市旅遊三日以上者,應向督導之
    駐外館處報備;如離開學習地國赴他國旅遊者,應報請駐外館處轉本
    部核准,未經核准赴他國旅遊者,予以議處。


八、語訓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ㄧ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不另通知逕行終
    止訓練計畫,停止支給第五點規定之相關經費及補助,並責令限期返
    國,情節重大者,並依規定予以議處:
(一)言行有損國家聲譽或違背國策。
(二)在外兼職或打工。
(三)未經本部同意轉校、轉習其他科目或攻讀學位。
(四)經校方予以退學或開除。
(五)非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抗力之天災人禍而自行休學或輟學。


九、語訓人員學習成績特優者,由駐外館處核轉本部酌予獎勵,並列入年
    終考績優予核分。


十、語訓人員研習期滿應回本部服務,其回本部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
    修期間之二倍,並應無條件接受本部職務之指派。


十一、語訓人員應按月填報學習月報表(其格式如附件一),送由駐外館
      處核轉本部參考,並應接受駐外館處安排之見(實)習活動。其在
      國外之學習情況及生活言行,由駐外館處切實加以考核及輔導,並
      於學習結束將語訓人員成績及考核轉本部參考。


十二、語訓人員違反第三點規定或有第八點所定各款情事之一不依限返國
      者,應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其違反第十點規定者
      ,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
      助。


十三、語訓人員應於出國前依規定填具承諾書(格式如附件二)。


十四、本計畫所列語訓人員之各項費用,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十五、本計畫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