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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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公關慰勞費列支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會(一)字第 1100083875A 號函
法規體系:
會計
立法理由:
(110.7.15)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公共關係費列支標準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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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 公關慰勞費預算編列基準如下:
(一) 固定部分:大學六十萬元、學院五十萬元、專科四十萬元。
(二) 變動部分:按前年度決算數之作業總收入減列「教學研究輔助
收入」(即國庫補助金額)後,每億元得伸算編列二萬元。
前項公關慰勞費預算內得編列員工慰勞費,其上限為大學三十
五萬四千元、學院三十一萬二千元、專科二十七萬元。
二、 支用核銷方式:全數檢具原始憑證列報,並依「附屬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 本列支規定得由教育部依業務推動需求或物價變動調整之。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