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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公關慰勞費列支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會(一)字第 1100083875A 號函
法規體系: 會計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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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關慰勞費預算編列基準如下: 
(一)    固定部分:大學六十萬元、學院五十萬元、專科四十萬元。
(二)    變動部分:按前年度決算數之作業總收入減列「教學研究輔助
        收入」(即國庫補助金額)後,每億元得伸算編列二萬元。
        前項公關慰勞費預算內得編列員工慰勞費,其上限為大學三十
        五萬四千元、學院三十一萬二千元、專科二十七萬元。
二、    支用核銷方式:全數檢具原始憑證列報,並依「附屬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    本列支規定得由教育部依業務推動需求或物價變動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