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監督所主管之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融
資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係供評估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融資之必要性與辦理相關作
業之依據,避免其過度舉債,致影響校務之運作及發展,不涉債務清
償之保證效力。
三、本要點所稱舉債指數,指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借款淨額除以扣減
不動產支出前現金餘絀所得之商數(詳附表:舉債指數計算表)。前
項舉債指數,學校法人及所設各私立學校應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
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報導主體分別計
算;其有附屬機構與相關事業者,應補充計算各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
之舉債指數。
四、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於借款前,專案報
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一)舉債指數大於五或扣減不動產支出前之餘額為負數。
(二)私立學校擴建分校、分部或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增置擴建。
(三)財務異常,經本部糾正有案或應限期改善。
(四)新設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經本部進行實地查核,符合下列條件
者:
1.因物價劇烈變動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例如颱風、地震等),導
致學校建築成本大幅增加,財務確有困難者。
2.依設校計畫已完成捐資承諾。
3.提出可行之償債計畫。
4.學校法人董事同意擔任債務連帶保證人。
五、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於借款後一個月內
,專案報本部備查:
(一)舉債指數大於零且小於或等於五。
(二)為支應短期資金需求,舉借三個月以內短期借款。
前項第二款之短期借款,不受舉債指數之限制。但學校法人及所設私
立學校不得以短期借款資金支應購建固定資產等長期性資金需求。
六、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辦理借款無須報本
部核定或備查:
(一)舉債指數等於零。
(二)私立學校於學期更替之際,次學期學費未收繳前,為支付員工薪資
,辦理貸款之額度在二個月薪資總額內,且貸款期限未超過三個月
之短期借款。
七、為健全新設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結構安全性,除符合第四點
第四款條件外,於招生三年內不得向外舉債興建校舍。
八、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依第四點規定報本部核定時,應檢附下列資
料文件:
(一)借款年度前一年之現金收支概況表。
(二)借款年度起十年內之分年現金收支概況預計表。若借款期限在十年
以內者,其編列年數得縮短為與借款年數同。
(三)借款金額及資金用途規劃。
(四)借款償還計畫。
(五)年度預算及其他佐證資料。如借款未編列年度預算,其為私立學校
者(包括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應於借款前提送校務會議及董事
會審核通過;其為學校法人者,應於借款前提送董事會審核通過,
並均應將上開會議紀錄併案報本部。
(六)校務發展計畫。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報本部備查時,
應檢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資料。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報本部備查時,
應檢附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及借款起訖日期資料。
九、本部於審核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所申請融資案時,除考量學校償
債能力外,並應參酌學校辦學績效及發展前景(例如學生人數成長趨
勢)等因素辦理。
十、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於年度中,有新增借款者,應依私立學校會
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於借款後次月檢送舉債指數計算表,並附註說明
借款類別、對象、金額、期間及還款方式等,併同會計月報報本部備
查;會計年度終了後,應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中揭露舉債指數計
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