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國內
外專業評鑑機構之認可,執行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內外專業評鑑機
構認可要點(以下簡稱認可要點)之規定,特設教育部國內外專業評
鑑機構認可小組(以下簡稱認可小組),並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內專業評鑑機構:指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
或經核准立案、設立宗旨與高等教育相關之全國性民間團體或專業
機構。
(二)國外專業評鑑機構:指經外國主管機關或國際組織核准立案之全國
性學術團體或經核准立案、設立宗旨與高等教育相關之全國性或國
際性非營利民間團體或專業機構。
三、認可小組置委員十五人,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 機關或團體代表十人,包括本部高等教育司司長、技術及職業教育
司司長、中華民國國立大學校院協會代表二人、中華民國私立大學
校院協進會代表二人、中華民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代表二人
,及中華民國國立科技大學校院協會代表二人。
(二) 專家學者代表五人。
認可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四、認可小組委員聘期三年,期滿得予續聘(派)。但本部代表以外之委
員,連任以一次為限。
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其為機關或團體代表者,由其接任人員
遞補;其為其他人員者,由本部部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
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認可小組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機關代表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認可決定之方式,採共識決為原則,必要時得以投票方式為之,並經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認可。
六、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國內專業評鑑機構,得申請認可:
(一)具有明確之專業性評鑑機制。
(二)過去三年內有評鑑高等教育機構或相關系所(科)、學程之事實。
國內專業評鑑機構未符前項第二款規定者,得以本部依大學評鑑辦法
第四條第一項自行組成之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本部委託
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或委由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
會(以下簡稱評鑑中心)進行之實地訪視結果代之。
七、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國外專業評鑑機構,得予認可:
(一)具有明確之專業性評鑑機制。
(二)過去三年內有評鑑其他國家高等教育機構或相關系所(科)、學程
之事實。
(三)其專業性評鑑領域已具有國際聲譽。
八、國內專業評鑑機構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向認可小組申請認可: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組織章程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認可要點第四點第二項所定各款認可事項之具體說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之格式及第四款說明文件之內容,由認可小組定之
。
九、國內專業評鑑機構得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向本部申請認
可。
前項認可審查作業時間為三個月,審查流程分成下列三個階段:
(一)初核階段:由本部幕僚單位於受理國內專業評鑑機構申請認可後十
日內,依所應檢附之資料完成初核程序。檢送資料有疏漏者,應通
知申請機構於十日內進行補正。
(二)審查階段:由認可小組進行書面審查作業,時程為六週,必要時得
進行實地訪視審查,審查時程得依訪視時程安排予以延長,並在審
查完畢後將初步認可結果依行政程序辦理簽核。
(三)認可決定階段:由本部做出認可結果決定;經認可者,由本部公告
。
十、國外專業評鑑機構由認可小組依據國際評鑑資訊及相關評鑑資料庫,
主動辦理認可。
十一、認可之有效期間至多五年。本部得於有效期間內,由委員會、本部
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或委由評鑑中心進行書面資料檢
視或實地訪視,辦理期中審查。
十二、經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在認可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者,本
部得廢止其認可資格,並修改認可名冊:
(一)國內專業評鑑機構不符第六點所定基本條件。
(二)國外專業評鑑機構不符第七點所定基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