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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辦事簡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6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語字第1010166573 函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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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簡則依實際需要訂定之。


二、國語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常務委員襄助
    主任委員協理會務。


三、本會依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分成三個組辦事,各組主任依後列區分
    處理各組事務:
    第一組:掌理國語教育政策之研議事項。
    第二組:掌理國語文教育之推行及輔導事項。
    第三組:掌理國語文教材教法及文字等研議事項。


四、本會委員依分組議事原則,亦區分為三個組,每組委員中推定召集人
    一位,負責主持會商研議事項。


五、本會依組織條例第四條規定舉行全體委員會時,檢討年度工作,並商
    訂新的年度工作計畫,遇事實需要,得舉行臨時會議。常會訂於每月
    第一個星期三上午舉行。


六、本簡則未盡事宜得經核定後修正。


七、本簡則自核定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