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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重要施政措施管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1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秘管字第0920133058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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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展本部各項重要施政構想、計畫和相關措施,並建立、落實制度
    化管考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管考業務如左:
(一)院列管計畫。
(二)本部自行列管計畫
(三)本部施政構想。
(四)部、次長指示事項及重要會議結論。


三、各單位應指定嫺熟業務之專門委員一人,負責各單位管考業務之統籌
    與聯繫事宜,並應指定承辦人一人協辦。


四、各單位院列管計畫、應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由院列管計畫管制作業
    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於每年八月一日前按規定格式擬定作業計畫送
    秘書室函報管考機關,並於次月起依管考週期(每月或季)提報執行
    進度表。


五、本部自行列管計畫,應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由院列管計劃管制作業
    注意事項之作業計畫格式,於每年八月一日前填報作業計畫由秘書室
    列管,並於十一月、三月十日前依本部所訂格式填報執行情形。


六、本部施政構想,各單位應按月檢討,每兩個月按規定格式,於管考會
    報提報執行情形。


七、部次長指示事項及重要會議結論,承辦單位應即通知相關業務單位執
    行,並副知秘書室,由秘書室隨時追蹤並於部務會報中提報執行情形
    。


八、為確實瞭解各單位各項受管考業務推展情形,並增進各單位之協調聯
    繫,每兩個月召開管考會報乙次,由政務次長主持,討論施政構想及
    列管計畫推動情形。


九、院列管計畫、本部自行列管計畫,應於每年度六月三十日前辦理考成
    作業,並按規定報送管考主管機關。


十、秘書室得就計畫管考作業成效優良及配合良好之單位,提請該單位對
    作業同仁簽陳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