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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加強國會聯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臺秘聯字第1010249917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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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加強本部與立法院、監察院之聯絡,俾利政務順利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任務分工與執行要領:

(一)立法院部分:

1.院會:

(1)總質詢:國會聯絡人員隨同部長赴立法院議場列席備詢,各單位國會協同聯絡人應留守本單位,俾隨時提供急要答詢資料,必要時並應留守至每日總質詢散會為止;因故無法留守者,應覓妥職務代理人。

(2)法案審查:部次長、業務單位主管及國會聯絡人員出席,並尋求委員支持;業務單位應備妥說帖分送委員。

(3)預算審查:部次長、會計長、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及國會聯絡人員出席,並尋求委員支持。

(4)臨時提案:國會聯絡人員協調本部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或國會協同聯絡人、行政院國會聯絡組、相關政黨黨團及委員適時處理之。

2.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暨相關委員會:

(1)施政報告、質詢、預算審查:部長率同各業務單位主管、國會聯絡人員列席報告與備詢;並視需要先期邀請委員研商溝通。

(2)法案審查、專案報告、公聽會、人民陳情案審查:部長或次長率同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列席報告、說明;國會聯絡人員負責會前及會中協調、運作;業務單位負責研擬書面報告及相關對策,送陳部次長參處。

(3)考察本部所屬機關學校或教育設施:國會聯絡小組、相關業務單位及秘書處派員處理,部長或次長陪同考察說明。

3.立法委員所提需求事項:

(1)書函方式:經由本部總收文分送各業務單位依最速件公文處理;傳真函件由國會聯絡人員以分辦單分送各業務單位處理。簽辦時各單位國會協同聯絡人應加以摘錄備查,並加會國會聯絡小組後再行陳核。

(2)口頭方式:國會聯絡人員以分辦單分送各業務單位處理;急要案情得視需要以電話協調或當面洽談。

(3)到部洽商:國會聯絡人員因應委員所提需求,審慎協調相關人員當面洽商。

(4)公聽會:由國會聯絡人員瞭解公聽會性質及其他相關部會派員情形,協調業務單位主管派員參加;國會協同聯絡人應將確定人選告知委員及國會聯絡人員。

(二)監察院部分:

1.院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暨相關委員會:由國會聯絡小組負責會後結論之陳報。

2.專案報告:部長或次長率同有關業務單位主管列席報告、說明,國會聯絡人員負責會前至會後之各項協調聯繫。

3.調查案:依監察院通知,由國會聯絡人員聯絡並陪同被調查對象準時出席。

4.年度教育巡察: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國會聯絡人員全程陪同;國會聯絡人員應予密切協調。

三、注意事項:

(一)相關立法院、監察院聯絡事項之處理,應迅速確實及保持禮貌。

(二)列席立法院、監察院會議之人員,應於開會前五分鐘抵達會場。

(三)列席立法院、監察院會議之業務單位主管,應備齊相關資料、法規及質詢問題,提供部次長參處。

(四)委員及助理以電話向各單位洽詢時,應妥善回應;如有因難,應婉轉說明。

(五)各單位國會協同聯絡人對國會聯絡小組分辦之委員提案,應掌握時效處理並充分配合。

(六)國會聯絡人員對委員及助理口頭詢問事項,如不瞭解,應轉請各單位國會協同聯絡人進行說明。

(七)同一案件先後有多位委員關切,業務單位應注意案件處理之一致性,並於同一時間內回應。

(八)各單位處理委員提案,如有困難,應協調國會聯絡人員或請示長官。

(九)監察委員或其助理向各單位調閱或索取資料,國會協同聯絡人應即處理,並告知國會聯絡人員。

四、附則:

(一)每半年召開本部國會聯絡討論會議一次,以檢討改進立法院、監察院相關事項,並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

(二)國會聯絡人員及國會協同聯絡人表現優異者,由國會聯絡小組專案簽陳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