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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電子計算機中心職務調整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電字第0970189308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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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推動電子計算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
    心)同仁職務調整制度,特設本中心職務調整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中心人員職務調整之審議。
(二)本中心人事規定之諮詢或研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中心主任兼任,其餘委
    員由總務司、人事處專門委員職務以上各一人及部長指定人員二人派
    兼之。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經  部長核定得連任之。


五、會議召開
(一)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二)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派一人代理
      之。
(三)委員與被評核人員有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應予迴避。
(四)本小組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有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迴避委員不列入出席人數計算。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六、會議承辦由本中心辦理。


七、出(列)席人員及會議承辦人員對會議情形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