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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數位學習認證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二)字第1100028216號函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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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發展數位學習機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課程及教材認證,建立認證之標準與程序,並監督認證中心認證工作之執行,特設數位學習認證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確認認證標準與程序。
(二) 監督認證中心之工作執行。
(三) 決議並公布認證中心提出之報告。
(四) 促進數位學習品質認證之國際合作。
(五) 確認數位學習學位專班辦理方案。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為主席主持會議,由部長指定常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視業務需要就下列人員分別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司長。
(二) 法制處處長。
(三) 數位學習學者專家代表十二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由本部人員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辦理。
七、本會原則每6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擔任。
本部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八、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