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藝術教育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終身學習法、家庭教育法。
(二)「挑戰 2008e 世代人才培育國家發展重點計畫-養成活力青少年
」、教育部訂頒「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全國學生音樂、美術
、舞蹈、創意偶戲等比賽實施要點」、人權教育實施方案、「高級
中等學校推動班級讀書會實施計畫」、「道路交通安全改善改進方
案 95 年度工作計畫」、「教育部 95 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
導工作計畫」。
二、目的:
(一)有效運用現有教育資源,結合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進修學校)
,共同規劃參與推展藝文教育(一校一藝團)、家庭教育、人權教
育、法治及公民教育、志願服務、讀書會及進修學校辦理第二專長
教育等學習活動,發展學生社團,促進學校與社區融合。
(二)培養藝術人文素養,促進家庭親子和諧關係。
(三)鼓勵社區民眾參與學校活動,邁向終身學習社會。
三、補助對象:
(一)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
(二)申請辦理社區學校師生相關教育活動者。
四、補助基準或原則:(部分補助)
依據會計、審計相關規定標準核實支應。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由申請單位擬具活動計畫申請書及經費概算表,於每年
2 月提出申請,申請期間若有調整,於 1 個月前公告週知。
(二)審查作業:以補助項目及基準為審查原則,彙整各受補助單位申請
書及經費概算表,以書面審查或召開審查會議,必要時得委外審查
為輔,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後 1 個月內審查完竣,核定補助項目及
經費額度。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之動支程序:經審查通過核定後,函申請單位掣據送本部中部
辦公室憑辦。
(二)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事務處理:依會計程序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依計畫期限須於每年 12 月底前辦理完成,活動結束後
辦理結算,原始憑證彙整留存原承辦單位。
(四)受補助單位於活動辦理完竣後 1 個月內辦理結算,將成果報告及
經費收支明細表陳報本部中部辦公室備查。
(五)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結餘款須於
每年 12 月底前按補助比率繳回本部中部辦公室。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第 1 階段:填報成果
各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 1 個月內填報成果及經費使用結算表
。
(二)第 2 階段:抽查訪視
本部中部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依年度執行成果,辦理實地觀摩訪視
作業,訪視結果作為日後辦理獎勵或改進,並供年度經費分配審議
參考。
(三)第 3 階段:檢討與回饋
針對補助項目實施計畫、經費運用、執行成果,隨時檢討、追考
核,並列入編列年度預算參考。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涉及著作權事項依著作權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二)依本原則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體,本部中部辦公室得以重
製、利用於教育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