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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藝術教育及終身教育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四)字第0960523396D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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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藝術教育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終身學習法、家庭教育法。
(二)「挑戰 2008e  世代人才培育國家發展重點計畫-養成活力青少年
      」、教育部訂頒「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全國學生音樂、美術
      、舞蹈、創意偶戲等比賽實施要點」、人權教育實施方案、「高級
      中等學校推動班級讀書會實施計畫」、「道路交通安全改善改進方
      案 95 年度工作計畫」、「教育部 95 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
      導工作計畫」。


二、目的:
(一)有效運用現有教育資源,結合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進修學校)
      ,共同規劃參與推展藝文教育(一校一藝團)、家庭教育、人權教
      育、法治及公民教育、志願服務、讀書會及進修學校辦理第二專長
      教育等學習活動,發展學生社團,促進學校與社區融合。
(二)培養藝術人文素養,促進家庭親子和諧關係。
(三)鼓勵社區民眾參與學校活動,邁向終身學習社會。


三、補助對象:
(一)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
(二)申請辦理社區學校師生相關教育活動者。


四、補助基準或原則:(部分補助)
    依據會計、審計相關規定標準核實支應。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由申請單位擬具活動計畫申請書及經費概算表,於每年
      2 月提出申請,申請期間若有調整,於 1  個月前公告週知。
(二)審查作業:以補助項目及基準為審查原則,彙整各受補助單位申請
      書及經費概算表,以書面審查或召開審查會議,必要時得委外審查
      為輔,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後 1  個月內審查完竣,核定補助項目及
      經費額度。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之動支程序:經審查通過核定後,函申請單位掣據送本部中部
      辦公室憑辦。
(二)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事務處理:依會計程序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依計畫期限須於每年 12 月底前辦理完成,活動結束後
      辦理結算,原始憑證彙整留存原承辦單位。
(四)受補助單位於活動辦理完竣後 1  個月內辦理結算,將成果報告及
      經費收支明細表陳報本部中部辦公室備查。
(五)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結餘款須於
      每年 12 月底前按補助比率繳回本部中部辦公室。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第 1  階段:填報成果
      各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 1  個月內填報成果及經費使用結算表
      。
(二)第 2  階段:抽查訪視
      本部中部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依年度執行成果,辦理實地觀摩訪視
      作業,訪視結果作為日後辦理獎勵或改進,並供年度經費分配審議
      參考。
(三)第 3  階段:檢討與回饋
      針對補助項目實施計畫、經費運用、執行成果,隨時檢討、追考
      核,並列入編列年度預算參考。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涉及著作權事項依著作權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二)依本原則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體,本部中部辦公室得以重
      製、利用於教育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