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測驗時考生必須攜帶准考證準時入場,對號入座。准考證須妥為保存
,如有毀損或遺失,考生應於測驗當日攜帶與報名時同式相片和身分
證件,向考場辦公室申請補發。
二、每節測驗說明時間不可翻閱試題本,測驗說明開始後即不准再離場。
若強行離場、不服糾正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三、每節測驗正式開始後十五分鐘起,遲到者不得入場。若強行入場,該
科測驗不予計分。
四、每節測驗正式開始後三十分鐘內,考生不得提早離場。若強行離場,
不服糾正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五、文具自備,必要時可用透明墊板,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六、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
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七、答案卡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也不得作任何標記。故意污損答案卡、
損壞試題本,或在答案卡上顯示自己身分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八、測驗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和試題本一併送交監試人員,然後離場。攜
出答案卡、試題本經查證屬實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九、非測驗必需之物品如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呼叫器等計算及
通訊器材等必須關機且須放置於試場前後方地板上。若隨身攜帶經監
試人員發現者,扣該科測驗分數六分。
十、考生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但不得攜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
之文具。
十一、答案卡須用黑色 2B 鉛筆劃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
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
十二、答案卡如有劃記不明顯或污損等情事,致電腦無法辨認者,其責任
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十三、如遇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四、測驗結束鐘(鈴)響畢,監試人員宣布測驗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
即停止作答,交卡離場。交卡後強行修改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經制止後停止者,扣
該科測驗分數六分。
十五、有關違反測驗規則處理方式,悉遵照「九十四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
學力測驗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