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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四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試場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教中(二)字第0930601195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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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測驗時考生必須攜帶准考證準時入場,對號入座。准考證須妥為保存
    ,如有毀損或遺失,考生應於測驗當日攜帶與報名時同式相片和身分
    證件,向考場辦公室申請補發。


二、每節測驗說明時間不可翻閱試題本,測驗說明開始後即不准再離場。
    若強行離場、不服糾正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三、每節測驗正式開始後十五分鐘起,遲到者不得入場。若強行入場,該
    科測驗不予計分。


四、每節測驗正式開始後三十分鐘內,考生不得提早離場。若強行離場,
    不服糾正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五、文具自備,必要時可用透明墊板,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六、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
    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七、答案卡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也不得作任何標記。故意污損答案卡、
    損壞試題本,或在答案卡上顯示自己身分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八、測驗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和試題本一併送交監試人員,然後離場。攜
    出答案卡、試題本經查證屬實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九、非測驗必需之物品如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呼叫器等計算及
    通訊器材等必須關機且須放置於試場前後方地板上。若隨身攜帶經監
    試人員發現者,扣該科測驗分數六分。


十、考生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但不得攜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
    之文具。


十一、答案卡須用黑色 2B 鉛筆劃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
      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


十二、答案卡如有劃記不明顯或污損等情事,致電腦無法辨認者,其責任
      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十三、如遇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四、測驗結束鐘(鈴)響畢,監試人員宣布測驗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
      即停止作答,交卡離場。交卡後強行修改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經制止後停止者,扣
      該科測驗分數六分。


十五、有關違反測驗規則處理方式,悉遵照「九十四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
      學力測驗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