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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大專院校興建教學建築貸款利息補助作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6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高(一)字第0930135238B號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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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本要點依據私立學校獎助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暨行政院八十一年四月二
    日台(81)教字第一一三六六號函訂定。


二、為改善各私立大專院校教學環境,並減輕學校財務負擔,特辦理私立
    大專院校興建教學建築貸款,凡與學校教學及學生生活有關之校舍建
    築均可提出申請。


三、申貸條件: 
(一)核准立案三年以上,辦妥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董事會及
      學校各項措施均合規定,辦學具有績效者
(二)學校會計制度健全,其經費收支能切實依照預算執行,會計簿籍完
      備,收支登記詳實,經查核屬實者。
(三)需具有興建教學建築之自有土地者。


四、申貸手續及檢附文件: 
(一)各私立大專院校合於本要點第三項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表,由董
      事會及學校共同簽署,並檢附左列各件,向本部申請。
      1.申請書一式五份。
      2.董事會通過申請貸款之議決紀錄。
      3.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財務查核報告書。
(二)本貸款經本部核准後,由學校逕洽銀行申貸,並於辦妥簽約手續後
      ,檢同契約副本報部備查。
      1.擬興建之建築計畫書(含平面圖、地籍圖。面積地號、土地所有
        權狀影印本及工程設計圖)暨資金來源說明書。
      2.董事會通過申請貸款之議決紀錄。
      3.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財務查核報告書。
(二)本貸款經本部核准後,由學校逕洽銀行申貸,並於辦妥簽約手續後
      ,檢同契約副本報部備查。


五、申貸方式及相關規定: 
(一)各私立大專院校應於八十一會計年度起至八十七會計年度內向本部
      提出申請,每年貸款支用總額新台幣十五億元,共一○五億元。
(二)各私立大專院校申貸本項貸款,銀行應以一般貸款利率計息,貸款
      期限最長二十年,按期付息,本金自第五年至第二十年每年分兩期
      (三、十月)攤還。補助利息之年期,以學校申請利息補助之貸款
      契約為準。
(三)利息負擔:
      利息由本部補助 50%,學校負擔 50%。
(四)各校經本部核准貸款興建之建坪由各校視實際需要訂定,貸款金額
      以不超過一億五千萬元為原則,貸款之支用按工程施工進度,經由
      建築師簽證後向銀行申請支付。
(五)各校經奉准貸款應按原申請用途使用,不得變更。
(六)本要點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其未盡事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