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駕駛休息室使用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總(一)字第1010196660號 函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駕駛休息室之管理及維護,特訂定本規範。
二、 駕駛休息室為供本部駕駛待命出勤及勤餘時休息之用,不得供作其他用途。
三、 本規範所定駕駛休息室,位於本部大樓地下室之駕駛休息室。
四、 駕駛休息室由工友管理員統籌管理,並由班長或班長指派人員負責實際之管理。
五、 駕駛應自我管理,致力維持良好辦公環境,休息室內禁止下列情形:
(一) 攜帶寵物、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銷售物品,並不得喧嘩、吵鬧、謾罵或鬥毆。
(二) 吸煙、喝酒、賭博或從事其他違反法令及善良風俗之行為。
(三) 非報經秘書處許可,不得於駕駛休息室過夜。
(四) 駕駛休息室配置之視聽設備、電腦、沙發等公物,應愛惜使用,不得擅自攜離休息室或移作私用。
六、 駕駛休息室內設備應愛護並善盡管理之責,故意損壞者,應照價賠償,並依情節輕重議處;其須移動桌椅或設備者,應於用畢後恢復原狀,以維持室內整齊。
七、 駕駛休息室之使用人均應維護共同使用區域及個人使用區域之環境衛生整潔。
八、 當日輪值之駕駛,應留在駕駛休息室待命,如有特別情事,應覓得代理人並報經班長或副班長同意後始得離開;駕駛未出勤時,應保持手機開啟,隨時待命。
九、 本部駕駛應依規定於上下班時間刷卡簽到簽退,部次長室之駕駛每日上下班需親至指定處所辦理簽到及簽退手續,管理員並應隨時抽查之。
十、 駕駛違反本規範規定者,依本部工友技工及駕駛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議處;其維護駕駛休息室公共安全、公共設施、公共秩序及環境衛生清潔有功者,得予以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