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科以上學校教員敘薪,除比照公立中等學校教員敘薪標準及有關規
定辦理外,其最高最低薪級暫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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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 最 高 薪 級 │ 最 低 薪 級 │備 註│
│等別├────┬─────┼────┬─────┤ │
│ │薪 級│薪 額│薪 級│薪 額│ │
├──┼────┼─────┼────┼─────┼───┤
│教授│ 一│ 六八○│ 一三│ 三九○│可晉支│
│ │ │ │ │ │年功薪│
│ │ │ │ │ │五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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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 六│ 五五○│ 一七│ 三一○│可晉支│
│授 │ │ │ │ │年功薪│
│ │ │ │ │ │五薪。│
├──┼────┼─────┼────┼─────┼───┤
│講師│ 一○│ 四五○│ 二一│ 二四五│可晉支│
│ │ │ │ │ │年功薪│
│ │ │ │ │ │五薪。│
├──┼────┼─────┼────┼─────┼───┤
│助教│ 一六│ 二三○│ 二七│ 一七○│可晉支│
│ │ │ │ │ │年功薪│
│ │ │ │ │ │五薪。│
│(助│(二四)│(二一○)│(三○)│(一五○)│無年功│
│理)│ │ │ │ │薪 (省│
│ │ │ │ │ │用)。 │
└──┴────┴─────┴────┴─────┴───┘
二、教職員核薪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備具左列各件依規定程序申辦核薪手
續:
(一)全部學經歷證件(依序裝訂成冊並加封面,襯以底面)。
(二)公務人員履歷表(一份存校、一份送廳局)。
(三)就職通知單(存校)。
(四)健康檢查紀錄表(存校)。
(五)戶籍查對表(存校)。
三、遴聘(派)教職員係校長權責,新進人員必須具有遴用資格。如係其
他單位現職人員,應俟其離職手續辦妥後,再填發聘書。
四、教職員到職後,辦妥一切到職手續,人事單位應發暫支薪通知,俟正
式薪級核定後多退少補,教職員無需出據借支。
五、核敘薪級須詳實審查其全部學經歷證件,並在履歷表審查結果欄,加
蓋人事主管職名章;其中來歷欄應詳填介紹人姓名、職務、住址並蓋
章。
六、教職員人營服役留職停薪,經輪代小組推介之代課(代理)人員之敘
薪,應於備註欄內詳填輪代小組推介之日期及文號、所附表證如同新
進人員辦理。
七、未具正規學歷之教職員起敘薪級及最高標準:
(一)經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登記合格者,以第廿七級薪起敘,最高薪四一
○元,計算年資時,應扣除中等學校教員基本年資五年。檢定考試
及格者,得依上項標準減扣一年。
(二)經初級中學(國中)教師登記合格者,以第廿九級起敘,最高薪三
七○元,計算年資時,應扣除中學校教員基本年資三年,檢定考試
及格者,得依上項標準減扣一年。
(三)經國民小學(國校)教師登記合格者,以第卅一級起敘,最高薪三
一○元,於計算年資時,應扣除基本年資四年。檢定考試及格者,
得減扣一年。
(四)以服務年資起敘者,以第卅六級薪起敘,於計算年資時,應扣除基
本年資三年。
八、專科學校畢業,經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最高薪為四
一○元。
九、大專及獨立學院畢業經中等學校教師登記合格之現任教師,其最高薪
為四五○元(另可晉支年功薪五級),如已晉支年功薪者,申請改支
以年功薪折算為本薪。其尚餘年功薪,仍准繼續支給。
十、曾在國民小學任教轉任中等以上學校教員,五十四年八月以前任教年
資,得按其服務年限,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經成績考核列三等以
下者,不予採計),以前未予採計者,得申請改敘。但以晉至本職(
學歷或檢定)最高薪為限。
十一、經省縣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薪級有案之教員,轉任非同一主管
機關之同等學校擔任相等之職務者,除其經歷證件經查明不實者外
,應依其原核定薪級核敘,不得抑抵。
十二、代用教員仍以其學歷起敘。但最高薪額高級中等學校以廿八級支給
,國民中學以卅級支給,國民小學以卅三級支給。
十三、國民中學(初中)畢業曾在高級中學肄業有正式證明書者,得按其
高級中學肄業年限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現時正在肄業中者,不得
採計。
十四、本辦法公布前之學校職員經核准調任較低職務,其新職所核定之薪
級低於原職之薪級者,其原支(舊職)之薪級,得予申請恢復支給
,不受現任職務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十五、軍訓教官薪級依照教育部訂頒軍訓教官敘薪基準表之規定辦理。無
軍籍之軍訓教官亦比照該項基準表辦理,其服務私立學校年資,得
予併計,以敘至本俸最高級為限。
十六、服預備軍官役年資,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
十七、學校教職員曾任軍職年資,採計範圍規定如下:
(一)教師前在軍官學校擔任教官時期,如已具有充任學校教師資格者
,其教官之軍職可予採計。
(二)職員曾任尉官以上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得予採計。
(三)職員曾任士官年資,准予比敘至第卅二級為止。
十八、現任教員、曾任佔實缺之(代理、代用)或服兵役之職務代理人服
務年限,得予採計但短期請假代課(如病、喪、娛婚、分娩等假)
者,不予採計。
十九、特殊學校保姆(保育員)、技能訓練員,其薪級起敘(以學歷為準
)及最高薪,均比照中等學校幹事之標準辦理。
二十、學校聘用兼任校醫,以專任校醫最高薪二分之一之待遇支給。其計
算公式如下:
(月支薪俸額+工作補助費+本人實物代金)÷2=兼任校醫待遇
。
二十一、依本辦法及補充要點省市一律自六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