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強中央教育政策落實地方實施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國通字第0940038801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方案緣起
一、我國憲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教育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
    省縣市執行之;第一百十條規定,縣教育由縣立法並執行之;第一百
    十一條規定,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一縣之性質者屬
    於縣。因此,我國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之劃分基本上屬均權制。另外
    ,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規定,直轄市之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社
    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直轄市藝文活動,體育活動,社會教育、體育
    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屬直轄市自治事項;同法第十九條
    規定,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縣(市)藝文活動,體育活動,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
    營運及管理等事項,屬縣(市)自治事項。惟此等規定均屬籠統性規
    範,相對較為具體明確規範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者為教育基本法,該
    法第九條規定: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
        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二、依據前述法律之規範,我國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有其劃分,亦即,凡
    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歸地
    方,中央與地方各有其教育權限。就教育階段別區分,高等教育之主
    管機關為教育部,國民教育與幼兒教育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
    政府,高中(職)教育分屬教育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
    。一般而言,教育事務棼繁,各階段學校教育雖分屬不同層級機關主
    管,惟其有一脈相連性,從政策之規劃、執行與考核,體系一脈,很
    難明確劃分純粹歸屬中央或地方。舉例而言,國民中小學之主管機關
    為地方政府,但國民教育目標之訂定、課程綱要(標準)之編制,以
    及國家教育政策或計畫之研擬與公布,則屬中央之權限,其落實實施
    ,中央亦難卸其責。同屬國民教育階段之教育事務,中央與地方均有
    其應負責之層面,彼此互相關聯,相輔則相成,相悖則無功。
三、然而,就目前臺灣教育環境而言,下列原因致教育部之教育影響力有
    一定程度之縮減,教育部教育政策之落實於地方相對地需要更多關注
    :
(一)中央未具地方教育局長人事任免權:地方教育局長之任免權屬直轄
      市、縣(市)政府首長,且不同於早期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對於臺灣
      省縣(市)教育局長之任用具有極大影響力。又地方政府之施政基
      於地方自治之法制規範,其首長具有相對擴增之自主決策權。
(二)教育部掌握教育經費分配權已相對縮減: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施行
      後,原教育部掌握之一大部分補助地方教育經費已改採由行政院以
      一般教育補助方式逕分配予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分配教育經費之權
      限相對增加,教育部之教育經費分配權限相對縮減。
四、基於上述,教育部為落實中央教育政策,實需在現今所能掌握的教育
    資源下,採取有效措施,俾落實中央教育政策,促進教育之發展。


貳、方案目標
一、運用教育部現有教育資源,使中央教育政策逐步落實於地方。
二、從中央政策落實過程中,發現教育問題,進而解決問題,促進我國教
    育之發展與進步。


參、實施期程
    本方案自九十四年度起實施,並隨時檢討改進。


肆、實施原則
一、鼓勵:以補助經費為獎勵籌碼,鼓勵地方落實中央教育政策。
二、評鑑:強化績效責任制度,辦理訪視或評鑑,以了解地方落實中央教
    育政策情況。
三、溝通:加強中央與地方溝通與協調,俾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促進我
    國教育之發展與進步。


伍、實施策略
一、以經費補助為獎勵籌碼:
(一)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否落實中央教育政策為經費獎補助依據
      :
      1.屬編列專案補助預算之重要計畫者:每年控留該專案計畫補助款
        之百分之十作為特別獎補助額度。亦即,專案計畫之百分之九十
        補助經費依計畫原訂補助分配方式分配,其餘之百分之十則依各
        直轄市、縣(市)落實本專案計畫目標情形而予以分配。
      2.非屬編列專案補助預算之重要計畫者:
     (1)教育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每年度得編列獎補助款,作為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落實中央教育政策之績效獎補助款;或自年
          度相關預算中勻用作為績效獎補助款。
     (2)教育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每年度訂出訪視或評鑑項目,擬訂訪
          視或評鑑計畫,事先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按訪視
          或評鑑計畫執行。
     (3)經訪視或評鑑後,依訪視或評鑑結果核定該補助經費。
(二)前述獎補助經費支用範圍應符合會計相關規定。
二、強化績效責任制度,辦理中央政策、計畫執行成效之訪視或評鑑,並
    公布結果:
    教育部對地方政府之訪視或評鑑結果依實際需要,以適當方式公布,
    以收惕勵之效。
三、加強中央與地方業務聯繫、溝通與協調:
    透過局長、科(課、股)長以及相關業務人員之會議,加強業務聯繫
    、溝通與協調。


陸、經費需求
    實施本方案所需經費自教育部相關業務單位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柒、預期成效
一、透過補助經費之調整分配,鼓勵地方政府配合中央教育政策。
二、經由訪視或評鑑,了解中央教育政策落實地方之績效,並收檢討改進
    之效。
三、增進中央與地方正向而充分之溝通,使各項業務順利推動,促進教育
    正常發展。


捌、其他
一、本案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二、辦理本案之相關單位人員,依辦理績效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