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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申請補發教師證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3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83)審字第11582號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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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因故遺失本部核發之各級教師證書應登報聲明作廢
。
二、申請補發教師證書時須由現任教學校或原任教學校函轉本部學術審議
委員會補發之。
三、學校於受理申請人補發證書時須核查其實事並繳附左列各件一併報部
核辦: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一份(加蓋校印)。
(二)遺失聲明作廢報紙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