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工友、技工及駕駛之管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出勤:工友、技工及駕駛應依規定時間服勤,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工作崗位。工友
、 技工上下班均應刷卡,駕駛上下班應於出勤紀錄表上簽名。
三、工作項目:
(一)工友及技工共同工作項目如下:
1.個人責任區辦公室及周邊環境之事務工作督導。
2.服務單位之主管、副主管辦公室整理及其他事務工作。
3.服務單位之公文交換及遞送等事項。
4.服務單位之信箱文件遞送。
5.服務單位之文具物品領取發送及節約能源等管理事項。
6.服務單位使用會議室(本部二0二會議室、第二辦公大樓會議室、第三辦公大樓會議室)之管理
事項。
7.臨時交辦及其他事務工作。
(二)駕駛,負責公務車輛之駕駛及維護保養;其依所駕駛車輛之類別區分為下列二類:
1.正、副首長座車駕駛。
2.交通車(含一般公務車)駕駛。
四、加班:服務單位認有延長服勤之必要時,工友、技工及駕駛應依加班有關規定申請辦理,不得擅報
或虛報加班。
五、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但工友之祖父母及其配偶之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
前項請假應依第六點規定覓得職務代理人,向服務單位提出申請,經秘書處核准後,始得離去。但
遇緊急事故者,得由代理人代辦請假手續。
六、代理制度:工友、技工及駕駛請假時應依代理人名冊或自行覓得職務代理人。
七、班長制度:
(一)每年由工友及技工互選產生工友組班長、副班長各一人,及由駕駛互選產生駕駛組班長、副班長
各一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選出之班長與副班長有親屬關係者,應行迴避。
(二)班長、副班長屬義務無給職,其職責如下:
1.轉達秘書處相關規定。
2.代表同仁反映意見。
3.規勸工友、技工或駕駛同仁之不當行為。
4.記錄工友、技工及駕駛同仁平時之優劣事蹟。
5.出席當年度之平時及年終考核會議。
6.除定期保養外之車輛維修,應先經班長及副班長檢視確認,始得報修。
7.協助管理駕駛每日簽到及翌日陳閱出勤紀錄表事宜。
8.協助督導駕駛於非出勤時間在辦公處所待命及相關車輛調度事宜。
八、獎懲:工友、技工及駕駛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或懲處;其由各服務單位、秘書處或班長提出獎懲建
議表,經工友、技工及駕駛考核小組(以下簡稱考核小組)審議,於考核確定後發布: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對工作提出改進建議,經採納實施具有績效。
2.積極主動,幫助其他同仁解決困難,或協助管理人員處理事務。
3.愛惜公物,節省物品或公帑,著有成效。
4.操守廉潔,臨財不茍或拾金不昧,有具體事蹟。
5.奉公守法,任勞任怨,有具體成績表現。
6.檢舉可疑人、事、物,因而破案。
7.駕駛依規定保養車輛,成績優良。
8.駕駛於本年度無行車事故及違規紀錄。
9.其他優良行為或事蹟,足資獎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1.工作上積極盡職,使單位工作效率增加,績效卓著。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迅速圓滿達成,確有貢獻。
3.發現重要設施有嚴重缺失或對意外事故之發生適時處置得宜,因而避免事故發生或減少損害。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遭遇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全本部或公眾之重大利益。
2.對危害本部財產或設備之行為或事故,預先察覺並妥為防護消弭,因而避免重大損害之發生。
3.其他重大優良事蹟足資獎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1.工作怠惰或出勤不正常。
2.有不良習慣,不聽糾正。
3.工作時服裝儀容不整潔。
4.工作服務態度不佳。
5.未依規定保養車輛或維護清潔。
6.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請假或請假未覓妥代理人。
7.其他不當或過失行為,情節輕微。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1.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貽誤公務。
2.遞送公文未妥善交接,貽誤公務。
3.擾亂辦公室秩序。
4.對長官態度無禮或言語粗暴,或無故違抗工作派遣及指揮調度。
5.違反紀律、言行不檢或品行不端,有損機關聲譽或公務人員形象。
6.煽動是非、造謠生事,影響工作士氣。
7.對公物未盡善良管理人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情節較重。
8.怠忽職守,敷衍塞責,情節較重。
9.對主辦(管)業務或交辦事項無故延誤時效,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
10.洩漏公務機密,情況尚非嚴重,已引起處理困難。
11.代替或要求他人簽到(退)、刷卡,經查屬實。
12.曠職繼續逾一日未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逾二日未達五日。
13.工作時間內,經營商業行為。
14.其他不當或違規行為,情節較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1.工作時間喝酒或賭博。
2.因不當行為,破壞本部之名譽。
3.盜賣或盜用公務車輛零件或油料。
4.行為不檢,屢勸不聽,破壞紀律情節重大。
5.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兼營商業圖利。
6.誣控濫告、侮辱長官同事,經查屬實。
7.假借職務之便利任意耗費公物,或利用公有設施藉以牟利。
九、(刪除)
十、工友、技工及駕駛之考核:
(一)由秘書處副處長、專門委員、各科科長、工友管理員、工友組及駕駛組班長、副班長若干人組成
考核小組。
(二)考核小組一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由副處長擔任主席,審議該年度工友、技工及駕駛之獎懲、平
時考核、年終考核與其他工友、技工及駕駛管理相關事宜。
(三)前款考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四)年終考核應參考受考人平時獎懲。嘉獎一次加總分一分,記功一次加總分三分,記大功一次加總
分九分;申誡一次扣減總分一分,記過一次扣減總分三分,記大過一次扣減總分九分。
(五)年終考核結果未核定發布前,考核委員不得擅自對外洩漏,違反者,次年度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
等。
(六)工友、技工及駕駛因不服考核結果,有違反行政程序之行為或言語,經查證屬實者,列入年終考
核參考。
(七)考核結果經核定後,應即發給考核通知書,對考核結果不服者,得於三十日內向考核小組提出書
面申訴。
(八)考核委員之意見應以服務單位與管理單位之考評為依據,上述單位之考評非有違反法規等重大事
由,考核委員對上述單位之建議考評應予尊重。
十一、工友及技工輪調制度:
(一)部次長室及主任秘書室之工友由部次長及主任秘書遴選派任,得免兼任正副班長。
(二)秘書處衡酌業務有實際需要時得隨時調動或集中管理;技工得辦理工作所需技術專長之業務。本
部各單位設五個科者,得配置工友一人。
(三)工友組每年選出之班長得調派至秘書處協助管理員處理工友及技工管理等相關事宜。
(四)秘書處每三年辦理工友及技工責任區輪調,各用人單位與工友及技工均得申請。
(五)申請人提出輪調意願順序交由秘書處公開徵選辦理。申請輪調經秘書處受理後,除有正當理由,
經秘書處同意者外,不得撤回申請。
十二、秘書處對於工作不適任或違反獎懲規定之工友,得視情節輕重,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調動服務單位或工作內容(技工、駕駛得調任工友)。
(二)移撥至其他機關或學校。
(三)辦理資遣。
(四)情節重大者,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得不經預告逕予解僱,終止勞動契約,並不發給資遣費。
(五)情節重大涉及違法者,得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