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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績優工友表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字第0950157871號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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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工友工作意願及發揮工作潛能,以激
    勵工作士氣及提升工作效能,特依行政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訂
    頒之工友工作士氣激勵措施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指本部編制內之工友(含技工、駕駛)。


三、工友服務滿三年以上,品行優良且前一年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
    ,得遴選為績優工友:
(一)負責盡職,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有具體事實。
(三)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
(四)技藝超群,協助提升工作效能,有具體事實。
(五)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面臨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有重大貢獻。
(六)對交辦事項,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
(七)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足為工友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績優工友: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年終考核曾列丙等以下。


五、本部每年依教育部工友技工及駕駛管理要點獲得獎勵之工友,符合第
    三點規定,且無前點各款情形者,得遴選為績優工友;其名額最多二
    人,如無符合條件者,從缺。


六、績優工友之選拔,應從嚴審核,得就前一年內符合表揚條件,且最近
    五年未曾獲選為績優工友者為優先。


七、獲選為績優工友者公開表揚,頒給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二萬元,並給予
    公假三日。
    前項公假,應於當年請畢。


八、依本要點辦理績優工友選拔所需經費,由本部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