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山胞族籍學生奮發進取、安心就學並培育其德、智、體、群、
美五育之均衡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就讀於山地鄉及平地學校具山胞族籍之國民中、小學在學學生,未
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並合乎左列規定者,
得提出申請:
(一)凡就讀於國民中學全勤(公、喪假不計)且其綜合表現成績在甲等
以上,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成績在乙等以上(五育成績表現優異者
)或有其他特殊優良表現者。
(二)凡就讀於國民小學全勤(公、喪假不計),且五育成績皆在甲等以
上,或有其他特殊優良表現者。
三、本獎助學金以上一學期之成績為給獎標準,其獎助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學生每名新臺幣仟元整。
(二)國民小學學生每名新臺幣貳仟元整。
四、本獎助學金之申請分山地鄉學生及平地學校具山胞族籍之學生審核。
前者由學校逕行審核遴選,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者逕向所屬縣
市政府申請。
五、本年度核定名額如后:
(一)山地鄉國中學生人數五○人以下者,每一年級一名。每增加五○人
增加一名,每校以不超過九名為原則;分校得比照辦理。
(二)山地鄉國小學生人數五○人以下者,每一年級一名,每增加五○人
增加一名,每校以不超過十二名為原則;分校得比照辦理。
(三)各縣市平地學校具山胞族籍之國民中小學在學學生人數五○人以下
者一名,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名。每縣市之國民中學以不超過三
十人;國民小學以不超過六十人為原則。
六、本獎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籌措經費支應。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