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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山胞族籍學生八十二學年度獎助學金試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國字第0930103342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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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山胞族籍學生奮發進取、安心就學並培育其德、智、體、群、
    美五育之均衡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就讀於山地鄉及平地學校具山胞族籍之國民中、小學在學學生,未
    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並合乎左列規定者,
    得提出申請:
(一)凡就讀於國民中學全勤(公、喪假不計)且其綜合表現成績在甲等
   以上,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成績在乙等以上(五育成績表現優異者
      )或有其他特殊優良表現者。
(二)凡就讀於國民小學全勤(公、喪假不計),且五育成績皆在甲等以
      上,或有其他特殊優良表現者。


三、本獎助學金以上一學期之成績為給獎標準,其獎助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學生每名新臺幣仟元整。
(二)國民小學學生每名新臺幣貳仟元整。


四、本獎助學金之申請分山地鄉學生及平地學校具山胞族籍之學生審核。
    前者由學校逕行審核遴選,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者逕向所屬縣
    市政府申請。


五、本年度核定名額如后:
(一)山地鄉國中學生人數五○人以下者,每一年級一名。每增加五○人
      增加一名,每校以不超過九名為原則;分校得比照辦理。
(二)山地鄉國小學生人數五○人以下者,每一年級一名,每增加五○人
      增加一名,每校以不超過十二名為原則;分校得比照辦理。
(三)各縣市平地學校具山胞族籍之國民中小學在學學生人數五○人以下
      者一名,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名。每縣市之國民中學以不超過三
      十人;國民小學以不超過六十人為原則。


六、本獎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籌措經費支應。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