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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山胞族籍學生八十二學年度課業輔導試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國字第0930103342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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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為提高山胞族籍國民中小學生基本學科之學習能力,幫助其加
  強課業之研習。


二、對象:國民中學一到三年級,國民小學五到六年級之山胞族籍在山地
    學校就讀者或山胞族籍在非山地學校就讀者。


三、輔導科目:以「國民中學課程標準」、「國民小學課程標準」規定之
    基本學科為範圍。


四、實施方式:
(一)各校應擬訂詳細之實施計畫(含開設輔導科目、全期授課週數、每
   週授課時數、參加山胞族籍學生名冊、任課教師職別、姓名、授課
      時間表等)一式二份,每學期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報縣政府核准辦理
      。
(二)各校可依主、客觀因素於學期中利用課餘時間辦理,惟國中每週授
      課時數不可超過十節,國小每週授課時數不得超過五節。
(三)山胞族籍學生課業輔導,每班開班人數為十五至四十人;必要時得
      採混合編班。
(四)全校學生人數未達編班人數標準者得開設一班。
(五)上學期自十月一日起,下學期自開學後第二週起辦理,其支出原始
      憑證,由縣市政府留存備查,俾利審計部派員查核。


五、教師遴聘:聘請校內教學認真,對山胞族籍學生輔導熱心負責之教師
    擔任。


六、教材與教學方法:各科教材以採用原用課本為原則,視學生程度盡量
    採用補充教材,給予加強輔導之機會,並以講授、討論、習作、疑難
    問題解答及隨堂測驗等方式進行。


七、經費補助:
(一)屬山地鄉之學校:
      1.經費以班級為單位編列。
      2.教師鐘點費依照部定現行兼任國中、國小教師之標準(鐘點費如
        有調整,依照調整後之標準辦理),並核每班每週授課節數,每
        學期上課週數計算。
      3.行政費每學期每班補助新臺幣三、○○○元(包括補充教材印刷
        、職工加班及清潔水電維護等費用)。
(二)非山地鄉之學校:如能成班亦依補助山地學校之標準補助。


八、各校所列計畫及經費,報縣(市)政府核准後,陳轉教育廳(局)彙
    整後報部。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