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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字第1110140561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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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
  師)申請介聘作業,並執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十六條
  第一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介聘學校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將申請書函報本部辦理,並得提
  列缺額供教師介聘;學校無缺額者,亦得參加介聘。
    參加介聘學校名單及其缺額,由本部公告於介聘網站,公告後即不得
  變更。

三、當年度介聘提列缺額中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原住民重點學校,先行辦
  理具原住民族身分教師之單調介聘作業;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所遺缺額
  ,連帶開缺供教師介聘使用。


四、當年度介聘提列缺額中有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客家文化
  重點發展區及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之公立高
  級中等學校,先行辦理取得原住民族語或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
  能力證明教師之單調介聘作業;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所遺缺額,連帶開
  缺供教師介聘使用。

  前項優先辦理單調介聘作業,應於前點作業完成後辦理。


五、各校應依下列積分基準審核相關資料:
  (一)申請介聘原因積分(具第一目至第八目介聘原因,擇一採計),
    最高五十分:
    1、配偶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
      之直轄市、縣(市)學校,自結婚後,配偶已在該地連續服
      務一年以上者給五十分。未滿一年者給三十分,本人已有子
      女者,每名子女加給十分。
    2、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直轄市、縣(市),申
      請介聘至配偶設籍(包括未設籍登記,已取得永久居留證)
      之直轄市、縣(市),自結婚後,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
      一年以上者給五十分。未滿一年者給三十分,本人已有子女
      者,每名子女加給十分。
    3、單親教師需照顧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一直轄市、
      縣(市)之父母、子女或原配偶之父母,申請至父母、子女
      或原配偶之父母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者,給五十分。
    4、教師需照顧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一直轄市、縣(
      市)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之父母、子女、配
      偶之父母或配偶,申請至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或配偶設
      籍之直轄市、縣(市)者,給五十分。
    5、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教師,申請至設籍之直轄市、縣(市)
      者,給五十分。
    6、本人或配偶之父母之一,其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
      一直轄市、縣(市),且年滿七十歲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
      或配偶之父母設籍直轄市、縣(市)者,給五十分。
    7、教師服務學校未與父母設籍地同一直轄市、縣(市),申請
      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者,給
      三十分;至父母連續設籍二年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者,
      給四十分。
    8、全家遷居(本人與家人同時有跨直轄市、縣(市)遷居且設
      籍之事實)者,給三十分。
    9、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二十分。
  (二)年資積分,最高二十五分:
    1、在現職服務學校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一分。
    2、在現職服務學校兼任秘書、處(室)主任,每滿一年加給二
      分;兼任科主任、處(室)組長、比照科主任減授時數之兼
      職職務者(如學程主任),每滿一年加給一分;兼任導師,
      每滿一年加給零點五分。教師代理行政職務年資,比照兼任
      行政職務年資採計基準核給分數。
    3、前目未滿一年之兼任行政職務(包括導師)年資,得合併計
      算,以較低之行政職務(包括導師)為採計基準核給分數。
    4、同一時間具有二種以上兼任行政職務(不包括導師)經歷者
      ,擇一採計。
    5、前四目年資積分,以專任教師年資始得採計。
  (三)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成績考核之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者,每年給一分。
    3、另予考核者,依前二目基準各給予二分之一分數。
  (四)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1、嘉獎一次給零點三分,申誡一次減零點三分。
    2、記功一次給一分,記過一次減一分。
    3、記一大功給三分,記一大過減三分。
    4、主管機關頒發之獎狀:直轄市、縣(市)政府頒發者每紙給
      零點二分;本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頒發者每紙給零
      點五分。
    5、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五)在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之
    進修或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五分:
    1、進修或研習每滿三十五小時,給零點五分,未滿三十五小時
      ,不計分;其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計。
    2、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
      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計。
  (六)教師於偏遠地區(包括臺灣本島及離島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
    年,申請介聘者,滿六年加四分,第七年起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最高加給三十分。

六、教師申請介聘應以合格教師證書所列科別為申請介聘科別,同時具有
  二種以上合格教師證書者,以現職服務學校任教科別為申請介聘科別
  。
    前項所稱任教科別,指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
議通過由校長聘任之科別,同時應具備該科之合格教師證書。
    申請介聘教師於調出時,所遺任教科別職缺供其他教師調入。
    達成介聘之教師,經聘任後,應配合學校之課程安排(例如:日、夜
間排課、國中部授課),不得拒絕。

七、申請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至介聘網站填報資料,並檢具下列各表
  件向現職服務學校提出申請:
  (一)聘書及合格教師證書。
  (二)申請表一份(申請人及學校應於申請表中「符合『國立高級中等
    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項各款條件」欄位簽
    章切結〈若有切結不實情形,應由本部追究責任〉)。
  (三)服務證件(年資、成績考核、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四)介聘原因證明文件。
    1、以第五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八目原因申請介聘者,應檢附最
      近一個月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
    2、以第五點第一款第一目原因介聘者,除檢具前三款證件外,
      並應檢附下列配偶有關證件:
      (1)配偶於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
        (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
      (2)配偶於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
        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註明公司行
        號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健保證明。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及
        農保相關證明。
    申請檢附之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外,其餘一
律採計至開放教師上介聘網站填報資料截止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
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各校存查。
    申請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至介聘網站列印申請資料,並經現職服
務學校人事主任、教務主任及校長核章;國防部、法務部、直轄市、縣(
市)政府所屬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經各該主管機關核章。
    申請人之申請介聘條件應經教評會審查通過,並由學校審查申請表件
後轉送本部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八、以第五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八目原因申請介聘者,應選定一個直轄市
  、縣(市)為申請介聘之直轄市、縣(市),並得於所選定直轄市、
  縣(市),依志願選填學校。申請介聘原因積分之證明文件所證明之
  直轄市、縣(市)應與申請介聘直轄市、縣(市)相同並得再以第五
  點第一款第九目原因申請介聘,且依志願選填其他直轄市、縣(市)
  之參加介聘學校。
    未具第五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八目原因者,得以第五點第一款第九目
原因申請介聘,並依志願選填參加介聘學校。
    不同直轄市、縣(市)志願學校得混合填列,其志願經各校提出後即
不得更改或增減,錯填志願者自行負責。
    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申請介聘,應經現職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核准,
並於介聘生效日期前(當年八月一日)回職復薪。

九、介聘作業按申請介聘教師積分高低,依下列順序分階段辦理,前一階
  段已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再繼續參加下一階段作業:
  (一)志願介聘學校單調,單調成功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單調。
  (二)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依序辦理五角調、四角調、三角調。
  (三)志願介聘學校互調。

十、申請介聘教師申請積分相同時,應依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
  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
  以上情況均相同時,由教師介聘小組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十一、教師介聘小組將達成介聘紀錄分送主管機關及相關學校,其生效日
   一律為當年八月一日;經達成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至學校報
   到,並由校長直接聘任。未達成介聘之教師,留原校服務。

十二、國防部、法務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高級中等學校得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及本要點規定,辦
   理教師介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