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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特殊地區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獎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二)字第0980521871B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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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並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鼓勵特殊地區高級中等學校發展學校特色,引導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畢業學生就近入學。

三、本要點所稱特殊地區高級中等學校,指下列學校:

  (一)離島地區之學校。

  (二)地理位置特殊之學校。

  (三)以原住民學生教育為主之學校。

  (四)經主管機關鼓勵辦理之學校。

四、實施方式:

  (一)申請方式:學校應依本要點撰寫申請辦理免試入學計畫書,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部核定後辦理;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學校發展目標、學校經營現況分析及診斷。

    2、招生科班及名額。

    3、招生範圍。

    4、錄取方式。

    5、課程規劃(職業類科應增加著重技能實務教學及實習之課程)。

    6、經費需求。

  (二)招生簡章:

    1、經核定辦理免試入學學校應召開招生委員會,擬訂招生簡章,招生簡章應載明辦理科班、招生人數、學生申請條件、報名日期、報名方式、學生應檢具之證明文件、錄取標準、錄取公告、報到入學時間及其他本要點規定之注意事項等。

    2、各校招生簡章最遲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報本部核定,四月十日前公布,並應加強對國中師生及家長之宣導。

 (三)招生方式:

    1、由該招生區國中應屆畢業學生自由申請免試入學。

    2、以原住民學生教育為主學校招收原住民學生,得採全國免試入學。

    3、依免試入學報到後剩餘名額,納入申請入學、登記分發入學辦理。

 (四)錄取方式:

    辦理本案免試入學,各校得自訂入學評選方式及錄取標準,其評選方式得參採學生在校日常生活表現、學習領域表現、特殊專長(表現)、非學科測驗、面試、自傳(簡述報考動機與抱負)、輔導室或導師推薦函、公開抽籤或其他方式為之,不得再辦理學科紙筆測驗。

 (五)放榜及報到日期:

    各校辦理本案免試入學放榜及報到日期,應於申請、甄選入學放榜前完成;其日期由各校定之。

五、獎補助基準:

  (一)業務費每校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

  (二)補救教學費用(鐘點費及教材費由各校視學生學習狀況實際需要提出申請)。

  (三)由本部視年度預算及申請辦理學校多寡,補助第一年充實教學設備經費。第二年起視各校辦理成效,評估補助額度。

六、審查作業及經費核撥:

  (一)業務費:各校申請辦理本免試入學,本部即核撥經費,由各校用於相關活動及行政事務等支出。

  (二)補救教學費用:由本部受理各校申請後,組成審查小組審查。

  (三)充實教學設備經費: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

七、成效評估及考核:

  (一)受獎補助學校應於獎補助款使用完竣後,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辦理結報。

  (二)本獎補助執行情形併入相關評鑑、訪視或督學視導項目,執行成效良好者,列入下年度獎助經費之參據。

八、注意事項:

  (一)參加免試入學學生,免依考試入學。其為顧及國中應屆畢業學生其他轉銜權益,仍得參加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

  (二)辦理免試入學招生得收取報名作業費一百元。但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取之。

  (三)國中學生申請免試入學以一校為限。

  (四)辦理免試入學之學校,社區化就近入學獎學金名額,以前一年獎勵人數為基準酌增名額。

  (五)經錄取之學生,於報到日期未及繳交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正本者,應於報到時簽具補繳切結書,並於取得國中所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正本後三天內繳交錄取學校。

  (六)已報到學生,欲報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者,應填具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由考生或家長親送錄取學校辦理註銷其錄取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