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試務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六)字第1070197343號 函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規劃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試務
  作業之需,特設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試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簡章之審議及試務工作之研議。
 (二)有關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重大事件之處理。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人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
  任,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司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相
  關機關代表及華語教育專業領域著有聲譽之專家學者聘兼之。任一性
  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五、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小組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
  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代理之。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