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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空中專科以上進修學校員額編制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技(二)字第0990129099C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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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執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
    本基準適用於實施空中教學之專科以上進修學校。


二、空中專科以上進修學校設各單位,掌理媒體教學、註冊、課務、學生
    事務、總務等事務,並得分組辦事。


三、空中專科以上進修學校校本部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由原屬學校校長兼任。
〈二〉校務主任:置校務主任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由原屬學校副教
      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
〈三〉系主任:各系置系主任一人,系主任由原屬學校相關系主任或副教
      授以上教師兼任。
〈四〉科主任:各科置科主任一人,科主任由原屬學校相關科主任或助理
      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
〈五〉教師:由校長依據教學實際需要,依法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並以
      聘兼任教師為原則。
〈六〉秘書:置秘書一人,由原屬學校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薦任以上職員
      兼任。
〈七〉會計主任:置會計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會計主任兼任。
〈八〉人事室主任:置人事室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人事室主任兼任。
〈九〉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原屬學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職級相當
      人員或薦任以上職員兼任。
〈十〉幹事:置專任幹事三人至七人,兼任幹事四人至八人。學生班級數
      六十班以上得增置專任幹事一人,每增三十班得視實際需要遞增專
      任幹事一人。專任幹事未達預定員額者,每少一人得增置兼任幹事
      二人。
    本基準實施前校本部之約僱幹事,經通過年度績效考核者,得繼續留
    任。


四、空中專科以上進修學校因業務需要,得設各地區教學輔導處,並得委
    由當地學校(以下簡稱承辦學校)辦理該區教學有關事宜,其員額編
    制如下:
〈一〉主任:置主任一人,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承辦學校校長或職級相
      當人員兼任。
〈二〉教師:由主任視教學需要依法遴聘合格人員,送請校本部校長依法
      聘任,並以聘兼任教師為原則。
〈三〉組長:由講師以上教師、職級相當人員或由薦任以上職員兼任。
〈四〉幹事:學生班級數五班以下置幹事三人;六班至十一班置幹事四人
      ;十二班至十九班置幹事六人;二十班以上置幹事八人。幹事以兼
      任為原則,由承辦學校之職員兼任。但必要時得置專任幹事,並不
      得超過二人。
〈五〉主計、人事得各置兼任幹事一人,由承辦學校之主計、人事兼任為
      原則。
    本基準實施前各地區教學輔導處之約僱幹事,經通過年度績效考核者
    ,得繼續留任。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九款及前點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專任幹事,由各空中專
    科以上進修學校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