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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社會教育課程及教學活動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社(三)字第0940170868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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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全民國防教育法之實行,增進全民國防常識與防衛國家之意識與理念,配合終身學習政策及透過社區學習,推廣全民國防教育,特訂定本計畫。

 

二、實施單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國立社會教育館及所屬社會教育工作站。

 

三、實施對象:社會大眾。

 

四、實施期程:每年度經常性辦理。

 

 

五、實施策略: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依本計畫單獨規劃辦理或融入年度相關社教活動辦理。

(二)國立社會教育館及所屬社會教育工作站:列入各館年度推展

終身學習活動計畫之必要性議題辦理。

 

六、實施內容:

 

(一)課程及活動內容:

1.國防安全:國家安全概論、全民國防導論、我國國防政策。

2.軍事科技:軍事戰史、兵學理論、我國軍事戰略。

3.國家意識:國家認同內涵、國家認同史例、如何凝聚國家

意識。

4.公民防衛:理論與教育、策略與計畫、方法與組訓。

5.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經濟、科技、文化、心理等事務。

(二)師資:所需教育人員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三條第五款及國防部所定全民國防教育法人員培訓與在職訓練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三)辦理方式:得以演講、系列性講座、工作坊、研討會等方式進行,並得兼採參訪或實務演練方式。

 

七、經費編列及補助: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應自行於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各項課程及教學活動所需經費。各社區大學(含原住民部落社區大學)配合規劃之課程計畫,本部將優先納入年度課程補助項目。

(二)國立社會教育館及所屬社會教育工作站:

由本部專案補助,其相關提報及審查作業另依國立社會教育館輔導所屬社會教育工作站推展終身學習活動計畫之申請規定辦理。

 

八、考核及評鑑:

(一)直轄市、各縣(市)政府:

應自行訂定考核評鑑計畫,據以辦理考核評鑑作業。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送辦理成果報本部備查,其執行情形列為本部年度統合視導地方教育事務之考評項目。

 

(二)國立社會教育館及所屬社會教育工作站:

1.各館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內容及經費執行,本部得視需要邀請

學者專家,不定期依活動計畫實地瞭解辦理狀況。

2.各館計畫實施成果作為本部核列下年度相關經費之重要參據

;各館每年亦應就所屬社會教育工作站辦理情形進行評鑑,

實施方式依國立社會教育館所屬社教工作站評鑑實施要點規

定辦理。

3.各館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提出計畫成果報告,併同經費

收支結算表報部,如有結餘款,應按比例一併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