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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軍訓教官介派分發及遷調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一)字第1112804068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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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官)之介派、
分發及遷調,與本部所屬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出缺派補,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之教官,指下列人員: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現職教官。

(二)本部具現職教官身分之商借人員。

(三)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聯絡
處具現職教官身分之編制內及商借人員等。

三、本規定所稱權責機關,指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稱作業單位,
指各大專校院、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校安組。

四、作業時程與計畫:於每學年寒、暑假期間辦理為原則,相關作業時程(
包括作業基準日)、資料表件彙整及說明事項等,由本部擬具作業說明
函發各作業單位辦理。

五、本部現職教官除將級軍訓主管遷調作業、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校安
組組長、副組長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主管職缺遴選介派、上校軍
訓室主任遷調作業、直轄市及各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遷調作業,應依
重要軍職遴選、遷調有關規定辦理外,其餘依本規定辦理。

六、作業權責區分:

(一)大專校院之遷調:由各作業單位彙整遷調管制名冊,函報本部
辦理分配及核定。

(二)高級中等學校之遷調: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分配及核定,
並報本部備查。

七、遷調作業原則:

(一)申請人員資格:

1、於同一所學校任職服務滿二年以上者(計算至作業基準日)。

 

2、申請人員現任學校係因各權責機關任務遷調者,檢附調令影本及
大專校院軍訓主管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主管或該縣(市)
軍訓督導之同意文件,經權責機關同意後,前一學校服務年資予
以併計。但遴選上階、重要職缺或各單位商借人員,經派職者,
不予累計年資。

3、大專校院教官應取得服務學校軍訓主管及校長之同意文件;高級
中等學校教官應取得服務學校校長及直轄市教育局軍訓單位主管
或該縣(市)軍訓督導之同意文件。但情形特殊者,得依權責機
關遷調作業會議決議辦理。

4、自作業基準日起算二年以內達現階最大年限者,不得申請遷調。

5、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所提人員不適用本款資格。

(二)一般遷調:

1、遷調作業於每學年度寒暑假各辦理一次為原則,如遇特殊狀況緩辦
或不辦者,應於各學期結束一個月前公告之。

2、遷調作業不區分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教官,併同申請,先辦理
大專校院教官缺額補充後,再辦理高級中等學校缺額補充。

3、上校以下一般教官遷調作業區分上校階及中校階以下教官等二種
類別職缺辦理,中校階以下職缺,補充人員之階級由本部或出缺
學校依設置基準或視需求律定。

4、申請人員志願:

(1)於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擇一志願。

(2)志願遷調大專校院者,遷調作業依學校需求、資績分排序及
個人志願採電腦選填方式。

(3)申請遷調高級中等學校者,依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遷調作業,
直轄市、縣(市)先行擇一區域,再依資績分排序填列志願學校。

(三)專案遷調:

1、現職教官因家庭遭逢重大變故,欲申請遷調者,應檢附報告及相關事證,
由所屬大專校院、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聯絡處查證屬實,並經
權責機關軍訓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軍訓人評會)決議同意後辦理;高級
中等學校教官以申請遷調其他直轄市、縣(市)戶籍地之高級中等學校
服務為原則;大專校院教官以申請遷調其他直轄市、縣(市)戶籍地之
大專校院為原則。但大專校院教官申請遷調之直轄市、縣(市)戶籍地
無大專校院職缺者,由本部逕予遷調該直轄市、縣(市)戶籍地之高級
中等學校服務,該教官不得拒絕。

2、因教官於現任學校不適任,學校主動陳報專案遷調者,應檢附相關事證,
經權責機關軍訓人評會決議同意後檢討辦理。

3、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人員,除任期依本部訂定之軍訓教官借調及任期
規定辦理外,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單位得依任務需要及工作表現等,主
動檢討調職或歸建事宜。

(四)調入學校之教官,依據學校申請辦理。但學校申請僅得限定學歷,不得指定
特定人選;非屬上述學校需求,由權責機關主動介派遷調者,除特殊因素外,
應先期與學校獲得必要之協調。

(五)同學校申請遷調人員,以不超過學校現有教官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八、遷調作業方式:

(一)由本部成立遷調作業小組,辦理教官申請遷調大專校院作業;本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成立作業小組,辦理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教官介派遷調作業。

(二)員額規劃及分配:

1、各單位缺員補充分配規劃,按本部新進教官員額及各單位教官員額編現比例,
由本部作業小組律定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分別之補充總員額。

2、大專校院各校缺額補充作業,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教育部大專
校院及行政機關與跨區服務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及各校教官編現比率狀況
等,律定各學校補充員額,經學校加註特定需求(例如:學歷)後,由本部
公告為「大專教官需求缺額」;高級中等學校缺額補充作業,由本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作業小組律定轄屬各學校需求缺額。

(三)缺額公告作業:

1、大專校院缺額補充作業,本部按已公告之「大專教官需求缺額」完成遷調
作業後,未補及新增缺額,由本部辦理第二次「大專教官需求缺額」並公告之,
經再次遷調作業,仍有缺額者(必要時辦理第三次),統由高級中等學校教官補充。

2、高級中等學校缺額補充作業,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完成縣市內遷調
作業,再行辦理跨縣市遷調作業。

(四)大專校院員額補充作業,由本部公布缺額學校,符合資格之申請遷調人員按本部
審定之遷調資績分並依學校需求及個人志願直接填註所望學校,採電腦比序作業
方式辦理,並公布遷調作業結果;高級中等學校部分,依上述方式或依本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作業小組決議辦理。

(五)因特殊因素無法依前款作業辦理,大專校院部分由本部作業小組經會議決議實施
方式後辦理;合於資格之申請人員遷調作業,依下列各項考量因素綜合評比辦理:

1、個人遷調資績分數(資績分數依「教育部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上校以下一般
軍訓教官遷調評分標準表」辦理,並由本部辦理審查確認)。

2、擔任職務區分:

(1)上校一般教官職缺均以同階遷調,並以軍訓單位主管為優先,依次為
軍訓督導、本部商借教官、督學、生輔組長、一般教官。

(2)中校以下教官職缺,依次為本部商借教官、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及縣(市)聯絡處商借教官、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教官、獨立
生輔組長、生輔組長、教官數三人以下學校之一般教官、教官數四人以上
學校之一般教官。

3、個人服務現職學校年資。

4、任教官年資。

5、家庭因素。

6、申請人檢附工作服務績效證明,經所屬大專校院軍訓主管或教育局軍訓單位主管
或該縣市軍訓督導推薦,並排定優先順序。

九、本規定未盡事宜,依各學期函發之作業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