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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補助教育服務役分發離、外島地區役男春節獎勵金暨休假交通費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軍(三)字第1000078419C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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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內政部9011190內役字字第9002195號函「有關替代役役男分發至離、外島地區服勤,其休假之交通費補助,函請依行政院主計處函釋轉知服勤單位辦理」。

(二)行政院台(90)內字第039149號函覆略以:「所須經費,本使用者付費原則,由各用人機關自行在各該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核實列支…」訂定之。

二、目的:

(一)明確規範離、外島地區教育服務役役男休假交通費補助,俾維役男權益。

(二)利用春節前以部長名義發放年節獎勵金,慰勉離外島地區役男辛勞,並增進其工作向心與服務熱誠,。

三、補助對象:

(一)休假交通補助費:

      本部教育服務役役男其戶籍地為台灣本島,分發至離、外島地區(金門、馬祖、澎湖列嶼,蘭嶼、綠島、琉球等)服勤者。

(二)春節獎勵金:

      分發至離、外島地區暨海外台北學校服勤之教育服務役役男。

四、補助原則:

(一)休假交通補助費:

1.凡服勤滿三個月,得補助休假往返所需,機、船(經濟艙、座)軍人優惠票價之半額,若該通路無軍人優惠價,則以一般旅客票價計之,惟役期內最多以補助七次為限。

2.本休假交通費之補助計算,以役男服勤處所最近之機場、港口至其戶籍地最近之機場、港口為限(其他陸上交通費不予列計);因故需更改起迄機場、港口時,應檢具相關證明。

3.離、外島地區教育服務役役男休假交通補助費依公告票價基準補助。

4.春節獎勵金:以部長名義發放春節獎勵金,每人2千元計算。

五、補助成效考核:

    離、外島地區教育服務役役男休假交通補助費及春節獎勵金,須專款專用,本部將於年度定期及不定期督考察查是項補助經費發放情形,相關縣市政府及校外會經費代管學校,應備妥役男請領資料(機票)俾供查核。

六、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離、外島地區教育服務役役男春節獎勵金,配合部、次長行程發放或由當地本部聯絡處督導代表發放,並須於春節前發放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