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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六)字第1020085147B號;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678號;台內役字第1020831458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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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其曾於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折
算役期。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
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第 3 條

學生修習軍訓課程,應分別按各學制,以每八堂課折算一日,折算役期;
其各學制折算之役期總日數,合計以三十日為限。
同等學制之同一學期修習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
)修或留級再修者,不得重複折算役期。

第 4 條

申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者,應將就讀學校成績單正本送交該校軍訓室或教
官室審查,經核對、驗證無誤後,由軍訓主管於成績單上載明軍訓課程成
績合格之學期數及得折算役期日數,並於右下角加蓋印記後,其正本發還
申請人,副本由學校保留;學校未設軍訓室、教官室或未置軍訓主管者,
由教務單位辦理。
申請役期折算之成績單所顯示科目名稱應有「軍訓」字樣,或依附表所列
課程名稱核對無誤後,得折算役期。
第一項印記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人應檢具加蓋印記之成績單正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依現行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之退伍(役)作業流程
,向服役單位申請折算役期。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