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部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 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表
法規名稱 | 條、項、款、目 |
大學法 | 第四十條第二項 |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 第三條 |
專科學校法 | 第二條、第四條、第九條 |
私立學校法 | 第四條 |
高級中學法 | 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 |
高級中學學生輔導辦法 | 第二條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 第二十六條 |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十三條 |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 第三條 |
教師法施行細則 | 第四條、第五條 |
學校衛生保健實施辦法 | 第四條 |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 第三條 |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 第三條、第二十一條 |
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 第二條 |
專科學校設立標準 | 第二條 |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 第三條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 | 第八條 |
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 第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