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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人(三)字第0980166992D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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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所定遺族請領撫慰金之權利,應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為準。是於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即無撫慰金請領權。本部歷來相關令函與上開規定牴觸者,同時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