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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核釋「私立學校法」第十八條,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技(二)字第0980006977D號
法規體系:
教育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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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廢止本部93年5月5日台高(三)字第0930022411號令:「『私立學校法』第十八條,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之規定,該『總名額』三分之一應以數家族人數合併計算,本令發布前已核定之董事會案件,仍維持至當屆董事會屆滿為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