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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三條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人(三)字第0970203604D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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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立法意旨,教職員死亡辦理撫卹者,其遺族是否取得請卹權,應以教職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為準,是於教職員死亡後始成就請領要件之遺族,應自始即無撫卹金請領權。本部歷來相關令函與上開規定牴觸者,同時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