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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任教未中斷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審字第90163877號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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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另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參第五項特別注意事項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對現職講師、助教之保障「在形式要件」上可從寬認定。所稱『任教未中斷』係指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擔任教職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兼任教師若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亦同。...」之規定,雖指稱為形式要件,惟從包括(專任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兼任教師)若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均從寬認定為「教學未中斷」。基此,類似案件應採「原則上依形式要件審核之,遇有特殊個案時則得以實質要件審核」之方式。如有兼任教師,其確實繼續授課未中斷,且每年皆獲有學校聘書,其聘書名稱雖有講師、客座副教授、專業技術人員等之不同,惟均在本部頒行大學聘用教師名稱之範圍內,為保障教師權益,可視為教學未中斷,仍得適用舊制升等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