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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專科學校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公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技(四)字第0950165701C號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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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公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比照大學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