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年資銜接者,其復職或任用當年之休假,以復職或聘任前一年年終之休假年資,依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第1項所定日數,乘以復職或聘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後,於復職或聘任時起核給:
一、 留職停薪入伍服義務役後復職,或服義務役退伍初任教師。
二、 借調留職停薪期滿歸建。
三、 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
四、 曾任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其未折抵教育實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