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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國(二)字第0960053997B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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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係指學校應本於教育專業,依法定程序,完全自主決定,自行公開選用。其選擇教科圖書之主角是個別學校之校務會議,其職責是訂定選用辦法,選用方式要以公開方式行之。因此學校不得將選用權,委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學校辦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亦不得以任何建議、暗示、提供參考版本或其他刻意操作之方式,直接或間接介入、干預或實質影響學校選用之決定,侵害法律所保障之多元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