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有關外國學生向我大專校院申請入學時須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具備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書,係指該財力證明書由外國金融機構在國外開立者;如外國學生前已因其他事由合法入境國內,並已於我國內金融機構開戶存款,而由該金融機構開具財力證明書者,得不需駐外館處驗證。本解釋令溯自本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