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海外臺灣學校招生對象,以具我國國籍之學生為原則,其招收外國籍或大陸地區學生比例,應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准。」,其招收外國籍及大陸地區學生人數總和不得超過總學生人數之百分之五十;其學生人數之計算,不包括學齡前幼稚教育之學生人數。本解釋令自九十六學年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