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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2: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臺特教字第1010212916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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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各級學校依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規定辦理轉
  銜服務,特訂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各類資料表(以下
  簡稱本表)。

二、本表之通報應於安置確定後二周內完成,其填報之程序:由導師(輔導教
  師)於各校召開轉銜會議後,依據個別化教育計畫相關資料,綜合評估個
  案現況能力及未來安置與輔導建議方案等,俟安置確定後至各通報網填寫
  ,並將本表傳送或郵寄至安置學校(新單位)。

三、高中(職)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畢業生,未升學者,各校應即將本表函送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時依學生戶籍所在地造冊,併同本表函送戶籍所在
  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局,俟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完成通報窗
  口電子化後,再以電子傳送,另於通報網上填寫並傳送。

四、本表除學生基本資料採可修改方式外,其餘各項表格均採增長方式,填寫
  確認後傳送。新安置學校(單位)如需更詳細之相關資料,請逕洽原學校
  (單位)提供。

五、各級學校應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寫本表並傳送。

六、各級學校於開學二周後,對已安置至本校而尚未報到之學生,各校應造冊
  通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單位及原學校,原學校應協調社政單位
  相互配合追蹤輔導六個月。

七、本表經各校至各通報網填寫並傳送後,另列印一份並經相關人員簽署,併
  入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留存原學校以供查核。

八、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學生,畢業未升學或中途離校者,各校應
  將其個案轉銜服務資料檔案留存各通報中心,不再轉銜至各社政、勞政或
  醫政單位。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