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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四)字第1142801433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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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各級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實施特殊教育之場所依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
    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轉銜輔導
    及服務,特訂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服務資料表(以下簡
    稱本表)。

二、本表之通報應於安置或錄取確定後二星期內完成。
    前項填報由主責教師或受指定專人負責,於各級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實施
    特殊教育之場所召開轉銜會議後,依據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
    相關資料,綜合評估個案現況能力及未來安置與輔導建議方案等。俟安置
    或錄取確定後依會議決議內容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以下簡稱通報網
    )填寫,由通報網將本表傳送至安置或錄取學校及幼兒園(新單位)。
    本表除學生及幼兒基本資料採可修改方式外,其餘各項表格均採增長方式
    ,填寫確認後傳送。安置或錄取學校及幼兒園等新單位場所如需更詳細之
    相關資料,請逕洽原學校及幼兒園等原單位場所提供。

三、各級學校對已安置或錄取而未有就學事實之學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
    開學二星期後,各校應通報學生原就讀學校並由通報網將轉銜服務資料回
    傳至原就讀學校,由原就讀學校追蹤輔導六個月。
    各級學校學生因故離校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學校得視需要召開轉銜會
    議,並於學生離校後一個月內至通報網填寫本表,且追蹤輔導六個月。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學生,表達畢業後無升學意願者,學校應召開轉銜會議
    並至通報網填寫本表,且追蹤輔導六個月。

四、前點學生離校後一個月內,應由通報網依學生有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將
    轉銜服務資料通報至相應之社政、勞工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銜接提供福利
    服務、職業重建、醫療或復健等服務。

五、本表經各兼辦早療業務之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早期療育機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至通報網填寫並傳送後,應列印一份
    並經相關人員簽署,併入該學生或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
    留存原學校及幼兒園等原單位場所以供查核。

六、各級學校於開學二周後,對已安置至本校而尚未報到之學生,各校應造冊
  通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單位及原學校,原學校應協調社政單位
  相互配合追蹤輔導六個月。

七、本表經各校至各通報網填寫並傳送後,另列印一份並經相關人員簽署,併
  入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留存原學校以供查核。

八、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學生,畢業未升學或中途離校者,各校應
  將其個案轉銜服務資料檔案留存各通報中心,不再轉銜至各社政、勞政或
  醫政單位。